廣西某礦業公司訴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礦業公司等簽訂《熟料產能指標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一》)約定,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將兩條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指標轉讓給廣西某礦業公司,轉讓價為90元/噸,共計1.24億余元。2019年11月,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又與第三人廣西某水泥公司簽訂《熟料產能指標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二》)約定,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將案涉產能指標轉讓給廣西某水泥公司,轉讓價為118元/噸,共計1.63億余元。截至2019年8月,廣西某水泥公司的母公司為案涉項目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政府申請項目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相關費用1.42億元。對于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水泥公司的產能指標轉讓事宜,來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轉入地主管部門同意案涉水泥產能指標跨省進入該市;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轉出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次產能指標轉讓進行了公示、公告。2020年1月,廣西某水泥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8142萬元。因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表示其不再履行案涉《轉讓協議一》,廣西某礦業公司向人民法院訴請判令內蒙古某水泥公司繼續履行該協議。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內蒙古某水泥公司就轉讓案涉產能指標先后與廣西某礦業公司、廣西某水泥公司簽訂的兩份協議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從協議的履
行情況看,廣西某水泥公司不僅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轉讓款,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水泥公司的水泥產能置換也得到產能轉入地、轉出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且履行了公示、公告手續,雙方已實際履行了《轉讓協議二》。據此,內蒙古某水泥公司與廣西某礦業公司所簽訂《轉讓協議一》已經無法繼續履行,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廣西某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廣西某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明確提出,嚴禁新增鋼鐵、水泥等產能,現有生產實行產能置換;優化產業結構,加快退出落后產能,需要推動產能指標從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向低耗能、低排放企業轉移。實踐中,為落實產業結構調整目標,轉出地、轉入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審批、公示和公告等程序加強對產能置換的監管。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前后兩份轉讓協議均為有效合同。同時,考慮到第二份轉讓合同的水泥產能置換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第一份轉讓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遂依法駁回第一份轉讓合同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保障產能置換政策有效實施,避免出現合同履行“僵局”,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維護產業政策,推動符合產能置換政策的合同全面履行的立場和態度,為建材等相關行業開展節能降碳改造,產業結構深度調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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