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于現有約束性指標并兼顧長期碳中和導向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體系及相關制度
與發達國家
履約的絕對量碳減排不同,我國的碳總量控制目標要根據我國行政執行體制,建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并與經濟復蘇和適度超前發展相適應的目標體系。
建議構建以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為核心、碳排放強度和能耗強度雙降的目標體系,取代現有的能源“雙控”制度。這套目標體系一方面直接面向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和構建安全高效清潔低碳的現代能源體系,特別是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體系構建,同時避免現階段能源總量硬約束對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
在具體目標值確立過程中,應充分借鑒現有能源、環境約束性指標的制定經驗和實施辦法,碳總量控制目標體系要反映經濟、能源、環境全面發展狀況,根據潛在的經濟環境發展目標指標進行估算,并通過GDP發展目標、能耗強度下降目標、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等目標,確定碳排放總量目標范圍。
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及相關制度,通過中央與地方協商制定和分配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推動央地形成政策合力。特定區域和行業的總量控制,按照經濟發展階段、結構調整、技術升級、能源替代潛力、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總量控制要求等因素的變化,同時要考慮區域間電力調入調出以及人口轉移等因素對碳排放轉移帶來的影響,合理進行空間配置、達峰總量及時間安排。
此外,鑒于當前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十四五”規劃期間應對減排形勢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碳排放總量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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