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分配方法變化較大
“發電配額”替代“供電配額”。機組發電配額與發電量和相關基準值、調整系數直接相關,此次改變了之前兩個履約周期配額核算根據各類機組供電量進行核算的方式。
取消供熱量修正系數。前兩個履約周期的配額分配方案中,供電配額=供電量×(1-供熱比)×基準值×其他修正系數。由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供熱比數據僅作為報告項,《征求意見稿》中發電配額計算方法取消了供熱量修正系數,通過調整基準值實現對發電機組供熱進行合理激勵。
負荷(出力)系數修正系調整為“機組調峰修正系數”,補償負荷率上限調整。前兩個履約周期的配額分配方案中,負荷率修正系數在“<75%”“75%~80%”“80%~85%”區間分別設置不同的系數計算方式,給予常規燃煤機組大于1的配額補償;《征求意見稿》中僅對“<65%”的情形計算負荷率修正系數,其他情形均為“1”。
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不再納入配額管理范圍。由于發電行業間接排放占比較低,為減輕企業報告、核算工作負擔及核查的監管成本,不再將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納入配額分配的考慮范圍,并相應調整了配額基準值。
引入配額結轉機制。《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將持有的2024年度及其之前年度配額結轉為2025年度配額”,“2025年度履約原則上應使用2025年度配額”。最大可結轉量=凈賣出量×結轉倍率。其中,凈賣出量指: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年度配額的賣出量與買入量的差值,結轉倍率為1.5。
開啟年度交易履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履約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履約工作。意味著之前兩個履約周期的“兩年一履約”,變更為“一年一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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