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總體方案
碳關稅實施初期,適用范圍僅限于歐盟進口的、包含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的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產品、有機化學品、塑料、氫和氨。此外,對于已加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非歐盟國家,如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或者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掛鉤的國家,如瑞士等給予豁免。
碳關稅的申報人為歐盟進口商。進口商首先要在歐盟專門成立的碳關稅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經批準后成為“授權申報人”(登記進口商)才能進口相關產品。每一個登記進口商將在碳關稅管理系統中擁有一個獨立的賬戶。新設立或有違法記錄的進口商登記時,碳關稅主管部門可要求其提交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購買碳排放額度的義務。
購買的碳排放額度根據碳排放量計算,碳排放量的計量采用國際通行做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計量依據,并將產品生產過程中所使用電力的排放也納入了核算體系。為使進口產品和歐盟產品承擔相同的碳排放成本,在碳排放額度可量化的前提下,規定了以下兩種抵扣情形:為避免歐盟企業獲得雙重保護,在進口商應稅碳排放量中可根據歐盟同類產品企業獲得的碳排放免費配額相應調整;為避免進口產品被雙重征稅,在進口商應稅碳排放量中應抵減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已經支付的碳排放額度。
歐盟進口商每進口碳排放量為1噸的商品,就購買1張電子憑證,購買的數量、
價格和日期均記錄在碳關稅系統賬戶上。適用范圍內的產品在進口環節通過購買電子憑證預繳稅款,在次年1月—5月按年匯算清繳。在年度清繳之后,如果登記進口商要求,主管部門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余的電子憑證,回購
價格為登記進口商購買該電子憑證時所支付的價格。
任何未經登記的進口商進口需征收碳關稅貨物的,或者登記進口商未提交以及未按期足額提交電子憑證而進口需征收碳關稅貨物的,將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為每噸二氧化碳排放量100歐元,并隨歐洲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變動作相應調整。此外,歐盟成員國可根據其國家規則對未能遵守碳關稅法規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
歐盟碳關稅將于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23年—2026年為過渡期,在此期間,進口產品不需繳納碳關稅,但進口商須每季度提交包括當季進口產品總量、產品直接和間接排放量、在原產國應支付
碳價等信息在內的報告。若貨物進口到多個歐盟成員國,則申報人應在不遲于每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自主選擇向某一成員國主管部門申報。過渡期不征稅是歐盟用于緩解各方對碳關稅反感度的策略,對出口方來說暫時是一利好。4年過渡期后,2027年將正式征收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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