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協議書》把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
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而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排溫室效應,從而實現減排的目標。由于不同企業的排放量、減排成本不同,一些持有較多排放權的企業可以將多余的指標出售給排放權不足的企業??梢?,碳交易是實體經濟中的排放企業將其碳排放權根據減排成本不同進行的交易,碳交易將原來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氣候因素納入企業的
會計體系,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
碳交易支付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債券、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或實物交易(如提供減排技術)。因此碳交易實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碳交易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產與基于
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與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
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基于碳排放權的標準的金融工具及衍生產品,于是碳排放權逐漸成為一種金融工具,其
價格依賴于金融市場。因此,對于我國參與
CDM項目的企業而言,碳排放權應在會計系統中予以確認和計量。
二、碳排放權的確認與計量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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