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指碳市場的交易參與人向其他機構交易參與人賣出碳資產,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約定價格回購該等碳資產,從而獲得短期資金融通。碳資產回購融資包括初始賣出交易和購回交易兩個子交易。目前,我國福建已出臺了碳資產回購交易的相關規則。北京、深圳、湖北等碳市場雖未出臺相關規則但也實際開展了碳資產回購交易業務[2]。這些交易都以碳配額回購交易為主,只有福建碳市場明確規定
CCER、FFCER也可以作為碳資產回購交易標的,與碳配額回購交易適用同一個交易規則。國內首例碳資產回購交易出現在2014年的北京
環境交易所,當時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華遠意通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1,330萬元的碳配額。2016年,我國完成第一單跨境碳配額回購交易,交易標的額為400萬噸碳配額。在該交易中,英國石油公司(“BP”)以約定價格購買深圳媽灣電力有限公司(“媽灣公司”)400萬噸碳配額,媽灣公司將這筆境外資金用于企業的低碳發展。此后,媽灣公司再按照約定價格從BP手中回購400萬噸碳配額,從而完成此次跨境碳配額回購交易。在本案例中,媽灣公司得以利用BP提供的資金投入本公司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優化發電產業結構,構建自己的低碳能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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