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碳配額抵質押的發展較其他碳金融融資工具較為成熟,但市場主體也不可輕視其中的風險。從擔保權人的角度而言,碳配額作為擔保物相較于傳統擔保物來說價格波動幅度較大。碳配額在擔保權實現時的價值可能遠不及同種碳配額在擔保協議簽訂時的價值,也可能遠低于擔保權人的預期。這將會導致擔保物價值難以覆蓋全部主債權的額度,使得擔保權人的利益受損。為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給擔保權人帶來較大的損失,建議擔保權人不要輕易接受碳配額作為唯一的擔保物,應要求擔保人提供其他具有穩定價值的資產作為共同擔保物。例如,擔保人為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從光大銀行獲得的1億元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安排中,碳配額只占全部擔保物的10%。此外,擔保權人還可以通過購買碳保險的方式,對沖
碳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從擔保人的角度來看,若擔保期限較長,跨過了控排企業的
履約周期,則控排企業擔保人可能沒有足夠數量的碳配額用于
履約。若控排企業屆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償還借款并將碳配額解押或者在市場上購買不足部分的碳配額,根據全國和各地方碳市場的相關規定,未能按期履約的控排企業將被處以罰款,并被核減下一年度的碳配額。此外,常見的處罰措施還包括將企業未按時履約的記錄記入征信系統,減少或取消企業在碳減排領域的補貼以及停止企業的項目審批等。對此,建議控排企業在作為擔保人簽訂擔保協議時注意履約期限與擔保期限是否沖突,并考慮臨時購買碳配額用于履約的金錢成本,以免承擔碳配額價格波動的損失,甚至因無法按時履約而遭到主管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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