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對于
碳金融的定義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世界銀行在2010年出版的《碳金融十年》中,將碳金融定義為“出售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或者交易
碳排放許可證所獲得的一系列現金流的統稱”。學術界以及實務中也有人認為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減少
碳排放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活動,包括基于
碳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和相關金融中介等服務。而在中國證監會于2022年4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碳金融產品》(“《碳金融產品標準》”)中,碳金融產品被定義為建立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上,服務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增加
碳匯能力的商業活動,以碳配額和
碳信用等碳排放權益為媒介或標的的資金融通活動載體。從這個定義出發,碳金融可以理解為以碳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等碳排放權益為媒介或標的的資金融通活動。我們認為,碳金融是指以直接碳資產(主要包括碳配額和核證減排量)作為基礎,以金融工具為手段開展的與直接碳資產相關的金融產品和衍生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動。中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支持和鼓勵碳金融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包括證監會在內的幾家金融監管部門曾于2016年聯合印發《關于構建
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
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
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近幾年來,我國各地
試點的
碳交易市場陸續開展了一些碳金融產品服務。例如,碳配額的質押和碳配額的回購融資已經比較常見,在
北京綠色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等
試點交易所都已開展了這兩類服務。碳掉期、碳遠期等金融衍生品雖未在各地試點
碳市場得到廣泛的應用,但
北京、上海、湖北等地的碳排放權交易所也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此外,控排企業、金融機構等對于
碳債券、
碳基金、碳保險等金融產品的開發也做了不少嘗試。對于目前市場上主要的碳金融產品,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碳金融產品標準》將其分為融資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三大類。其中,融資工具包括:碳資產抵質押融資、碳資產回購、碳配額
托管、碳債券等;交易工具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碳期貨、碳遠期、碳掉期等;支持工具中,則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等。本團隊的碳金融系列文章旨在參照《碳金融產品標準》中的分類來介紹各類碳金融產品的類型和運作方式,并嘗試結合相關實踐
案例,分析和梳理其中的實務熱點和發展趨勢。本篇將先與讀者一同探討作為
碳市場融資工具的碳資產抵質押融資和碳資產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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