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信托向碳信托迭代創新發展
《金融時報》記者:中國信托業協會2019年發布了《綠色信托指引》,成為首部指導綠色信托業務發展的行業自律規范。您能否簡單介紹下近年來綠色信托的發展情況?
袁田:《綠色信托指引》是中國信托業協會專門組織成立的綠色信托標準制定小組牽頭撰寫的,在央行研究局、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和信托部的指導下,契合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框架的整體要求,結合信托行業特點和展業實踐,對信托公司開展綠色信托業務做出原則性規定和操作性指引,明晰了綠色信托內涵、業務類型、組織管理、信息披露、監管措施等多方面內容,具有較強的業務指導意義。經過兩年多的研究與實踐,綠色信托在信托行業逐漸形成行業共識,綠色信托產品與服務創新持續開展,在綠色金融體系中的辨識度日漸提高,對綠色產業及經濟的服務效果也顯著提升。根據最新年度統計數據,2020年綠色信托存續資產規模為3592.82億元,同比增長7.1%,新增資產規模為1199.93億元;存續項目數量為888個,同比增長6.73%,新增項目數量360個。
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信托公司在
低碳環保領域的綠色投融資活動更加活躍,并且創新探索碳信托服務模式,拓展綠色信托服務范圍,提升助力
節能減排的服務實效。貫徹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發展理念,積極融入信托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整體行動中,在信托業協會組織編制的年度《中國信托業社會責任報告》中,設立專章披露綠色信托,并將其作為報告亮點展示,集中披露信托公司開展綠色信托研究與實踐的最新成果,取得了良好的業內共識和社會反響。
《金融時報》記者:作為綠色信托的功能延展和服務細分領域,碳信托的起源、含義和特點是什么?相比綠色信托,其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意義何在?
袁田:碳信托是信托公司圍繞碳資產開展的信托金融及受托服務,具體指信托公司開展的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或
碳交易等金融活動及相關受托服務。相較于以傳統的實物資產及金融資產,碳資產的本質是圍繞碳排放權形成的新型資產,是一類特殊的信托財產類型。碳信托以碳資產的價值發現與實現為核心,主要在豐富信托財產類型和深化受托責任內涵兩方面拓展了信托制度的功能邊界,成為綠色信托服務細分領域的特色業務。
其一,碳資產豐富了信托財產的類型。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合法性和確定性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財產及財產權利。碳資產本質上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性權益,是在強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產生的可直接或間接影響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配額排放權、減排信用額及相關活動,因此可以納入信托財產的范疇,在滿足合法性和確定性的前提下,成為碳信托服務的標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用于設立碳信托的碳資產可以獨立于碳排放企業主體的其他財產,充分實現資產隔離的法律效果,體現為獨立的資產流轉與交易價值,由此成為適格的投融資標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務對象。
其二,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責任的內涵。根據信托原理,受托人須嚴格履行受信義務,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碳交易機制本身是將碳排放權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價機制實現經濟價值,然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還有基于
碳減排而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受托人履行受信義務的職責內涵相應地也需要納入環境效益的考慮,兼顧經濟利益與環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碳信托的受托職責更加豐富,與ESG投資策略納入非財務指標因素考慮類似,受托人的審慎投資義務超越了單純考慮盈利性的單一目標,也需要綜合考慮環境與經濟的雙重目標,實際上可理解成為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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