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減排合作面臨更多挑戰
相較當前減排議題的“刀光劍影”,全球減排合作曾有“蜜月期”。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首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定《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開啟國際碳市場。其中清潔發展機制(
CDM)允許發達國家從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這些減排量可用于抵減投資方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義務。
在大唐碳資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史偉偉看來,這意味著越是不發達的地區,邊際減排成本可能越低,CDM有利于降低全球總的減排成本。
受訪專家介紹,中國參與CDM曾有力促進了我國
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中國CDM注冊項目(主要包括風力發電、小水電等)和項目貢獻的CER曾占全球一半左右。“中國風電產業發展初期一度比較困難,CDM帶來的技術和資金,對我國風電發展起到很大促進作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碳排放交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希良說。
記者采訪了解到,中國參與CDM得益于我國有效參與國際碳規制談判,也培養了國內較早一批
碳交易人才。段茂盛舉例說,中國就CDM項目額外性論證標準、減排量的計算方法,以及項目需符合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等,積極參加聯合國談判,以使CDM國際規則盡可能反映中國的實際情況。
同時,部分國內
碳管理交易人才通過開發CDM項目積攢了碳交易經驗。史偉偉表示,如今負責運營中國大唐集團在國內碳市場中
碳資產管理和交易業務的大唐碳資產有限公司,其最初業務是專職為中國大唐集團開發CDM項目。“這項工作從2005年起持續了10年左右,開發并成功注冊了200多個CDM項目,集中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
然而,以CDM為代表的國際碳市場在2012年遭遇拐點。受訪者表示,CDM項目此前能獲得較大收益,主要在于歐盟碳市場允許其納管企業使用CER完成
履約。史偉偉說,2013年之后,歐盟碳市場只接受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CER,并于2021年開始不再允許使用任何國家產生的國際減排指標。CER當前主要被用于企業碳中和目的的自愿市場,CDM項目受眾銳減、價格下跌。
“歐盟設限的原因之一是,其認為大部分減排收益落入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同時,《京都議定書》自2013年開啟第二承諾期,日本等發達國家沒有批準,加劇了全球市場上對CER需求的萎縮。”段茂盛認為,這直接導致我國國內減排項目受激勵不足,促成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交易的誕生,“以此接棒CDM激勵國內減排項目發展。”
關于國際碳市場今后如何發展,目前全球目光聚焦《巴黎協定》第六條。涉及國際碳市場的《巴黎協定》第六條一直面臨諸多爭論。“如何避免減排量的‘雙重計算’,即同一個減排指標被交易雙方國家同時用于完成其減排目標,以及注冊的CDM項目如何轉入《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等,都是討論的重點問題。”段茂盛說。
受訪專家認為,《巴黎協定》第六條系列爭論的本質是各國圍繞減排開展的利益博弈。在全球多邊合作面臨一定挑戰的當下,氣候應對作為多邊合作重要領域,前行阻力同樣增大。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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