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政策建議
全國碳市場與各試點碳市場在2020年均獲得較大發展,但全國碳市場當前仍存在缺乏立法保障、配額分配機制有待完善和覆蓋主體較為單一等問題,同時也從試點碳市場運
行情況中暴露出總體規模較小、碳價普遍不高、活躍程度較低與潮汐現象明顯等問題。針對未來促進全國碳市場發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 盡快補全法律基礎,完善制度體系建設
高級別立法是樹立全國碳市場權威性的基本保障。當前雖然生態環境部已有一系列部門規章出臺,但隨著全國碳市場未來不斷納入新的主體與交易產品,單一部門的部門規章無法做到全面支撐,也無法設定嚴格的懲戒措施以減少違約行為,因此應加快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內容,并及早完成立法,從而使全國碳市場實現有法可依,推動各部門之間形成協調機制,確保全國碳市場各項政策維持長期穩定。同時,當前制度框架雖然已經基本建立,但配額分配機制、核查工作、信用監管、聯合懲戒等細節內容仍未明確,應盡快出臺相應細則以建設完善的制度體系。
(二) 強化全國碳市場地位,推動成為主流減排政策工具
過去我國碳排放強度雖然不斷下降,但市場機制在這一過程中所起作用較為有限,過去的模式不適合未來更嚴格的減排與低碳轉型目標,未來應充分發揮全國碳市場作為市場化碳定價機制推動減排與低碳轉型的作用,建設可持續的長效減排機制。
推動全國碳市場主流化的根本在于碳市場的有效性。全國碳市場正式運行初期配額總量設置較為寬松,僅引入免費分配,且仍以履約交易為主,預計交易不活躍的問題和潮汐現象仍將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存在,不利于形成長期穩定的價格信號。應通過更嚴格的總量控制、適當增加
拍賣等有償分配比例、覆蓋更多類型的交易主體、探索交易品種創新和交易制度改革以實現交易形式多元化等方式推動形成更均衡的交易活動分布,保障碳市場的長期活躍,實現充足的流動性并發現合理碳價,建設更有效的全國碳市場。
(三) 推動企業能力建設,密切關注企業負擔
除了完善碳市場自身,也應從市場參與主體入手,提高企業參與的意愿和能力。歐盟碳市場參與主體普遍在總部層面設立碳戰略部門,并成立專門團隊負責碳交易和履約事務,在整體戰略規劃時考慮碳價與碳交易對采購、制造、銷售等活動的影響。未來應推動火電等全國碳市場參與主體將減排與低碳轉型工作提升至戰略高度,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成立專門團隊,不斷調整經營與科技創新策略以適應低碳與高質量發展要求。
各級政府也應密切關注企業負擔。當前碳市場建設與用能權、
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建設正在同步進行,各企業可能面臨多個部門監管與多方面經營成本增加帶來的壓力。各部門應強化協同,企業也應更多反饋行業內的專業意見,共同推動各項政策修改完善,促進各類政策工具產生互補作用。
參考文獻
[1] 生態環境部,《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2020,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12/t20201230_815546.html
作者:
周杰俁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研究指導:
崔 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