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水平是中介變量
當某一納入監管的企業得到配額后,如果它利用先進減排技術等措施,使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規定配額,便可以將多余配額進行出售,進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從這方面來看,全國碳市場啟動對于納入監管的重點排放企業來說并不完全是壞事。
“碳排放權交易政策通過促進技術創新實現地區減排,地區的技術創新水平就是碳交易機制的中介變量。”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李勝蘭說。
湖北大學商學院教授劉和旺等人研究發現,中國碳交易試點促進了企業轉型升級,但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企業的影響有差異,“對非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及東中部地區企業轉型升級作用更大”。
他們進一步研究發現,碳排放交易試點是通過技術創新實現,而非組織創新或資本深化的結果。
因此,劉和旺建議,政府應給予企業更多創新資金和技術支持,進一步營造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激勵和引導企業自主創新。除此之外,面對日益嚴峻的資源和環境形勢,引導工業企業在開展傳統技術創新的同時,大力開展
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活動,推動我國經濟走
綠色可持續發展道路。
“配額方案不是一成不變的,將根據社會經濟行業技術的發展及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推進,持續收緊配額。”李高表示。因此,技術先進、碳排放量少的企業在碳市場中將占據優勢地位。
他進一步解釋道,碳市場將在推動行業減排、綠色低碳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引導全社會氣候投融資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同時,也將促進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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