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購買海洋
碳匯1500噸,以替代性修復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最終被判處緩刑。
2022年7月8日晚至10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處于禁漁期,仍組織8名船員一起駕駛漁船,使用網目尺寸小于規定尺寸的單船有翼單囊拖網(俗稱底拖網、單拖)出海捕魚。捕獲了青花魚、巴浪魚等水產品至少2058.73公斤。經鑒定,上述漁獲物價值共計36950元。
考慮到“認購藍碳替代修復”的新模式,可更好地解決海洋生態原位修復難問題,且有助于發揮生態產品的固
碳價值等因素,在區檢察院的協商下,被告人陳某某于8月1日,自愿與第三方機構——碳和
排污權交易中心,簽訂海洋碳匯采購與注銷服務委托書,購買海洋碳匯1500噸,以替代性修復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日前,該筆海洋碳匯被交易中心核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于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積極與公訴機關達成公益附民賠償調解協議,購買海洋碳匯并核銷,以彌補其行為造成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近年來,秀嶼法院致力于發揮司法在生態環境中的能動作用,探索建立“生態司法+碳匯補償”機制,2023年4月26日,聯合區檢察、區公安及海警工作站簽署了《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海洋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強化司法協同創新,形成了集“偵、訴、審、執”為一體的工作指引,充分發揮司法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的重要作用。
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是莆田市首起在審理涉生態案件中引入海洋碳匯賠償機制的案件,是踐行海洋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海洋碳匯賠償的具體實踐,對推動海洋碳匯賠償機制在司法實踐領域的落地施行,提供了可借鑒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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