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吉山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長春林區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是我國向世界作出的莊嚴承諾,也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需要強化
綠色發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在推進
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過程中,也需要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
2020年,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通過核定森林經營
碳匯計量、監測數據,簽訂購買協議交易林業
碳匯資源,以生態效益創造
碳減排的經濟價值正逐漸成為森林資源相對豐富省份經濟發展的新模式。檢察機關如何能動履職,服務保障林業碳匯
試點改革依法有序推進,如何實現林業碳匯資源司法保護,是構建中國綠色
低碳經濟過程中需要回答的檢察之問。
林業碳匯項目是指將樹木吸收二氧化碳的過程開發成碳匯產品,相關高耗能企業購買林業碳匯資源產品,從而滿足自身碳排放需要。經林業管理部門統計,我國森林植被總碳儲量已達92億噸,平均每年增加的森林碳儲量在2億噸以上,折合碳匯量7到8億噸。例如,2018年吉林森工臨江林業局與森工環境科技公司合作開發林業碳匯項目2.5萬余公頃,獲得簽發減排量2.5萬余噸,并與殼牌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簽訂60年購買協議,臨江林業局獲得收入88萬余元。不過,從實踐來看,開展碳匯項目也存在一定交易風險。
一是林業碳匯權屬性界定不明晰。按照民法典和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通過對碳減排量進行人為價值核定,林業碳匯權益從基本的森林資源生態權益向森林資源財產性權益轉變,形成準物權屬性,客體為林木碳減排量。在碳匯交易中的權利義務界定上,碳匯權益是可以由碳匯交易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還是國家森林所有權中獨享的生態權益?當碳匯交易中的國有林遭受人為損毀時,檢察機關除提起刑事訴訟外能否提起碳匯價值損失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是僅可以由碳匯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明確林業碳匯權屬性,是做好林業碳匯資源司法保護的前提。
二是林業碳匯核算難、時間跨度大,交易可能引發合規風險。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在推動出臺當中,這意味著,當下全國已開展的林業碳匯交易,執行交易規則和爭議解決都要依據國際或國外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采用的國際森林碳匯量核算方法與國內標準不同,很可能面臨因減排量核定過低導致國有資產收益流失的合規風險。同時,如果項目簽訂收益周期為60年,開發方式多為和開發公司共同開發,那么這期間國家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抑或是自然環境的改變都有可能使作為對森林實施經營、管理和保護主體的國有林業局及地方政府面臨喪失森林收益決策權和控制權的風險。
三是林業碳匯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依據。林業碳匯交易的順利開展,必須有對應的法律支持,以避免交易合規風險。目前各省出臺的發展推進試點方案層級低,約束力較差,缺少對違規市場參與方暫停、限制或取消資格等負面評價,市場交易中容易出現資源無序圈占、盲目開發、弄虛作假等風險。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于已簽訂的碳匯項目,即使新規出臺對分成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方式加以限定,也無法保證之前協議得到合法監管。同時,如果對協議履行監管不到位或政策變化產生爭議,如何適用國內法解決存在難題。
積極開展林業碳匯交易破解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必須堅持底線思維,有效控制項目開發中的合規風險,依法保護國家林業碳匯資源。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充分依托府院聯動機制,依法推進林業碳匯市場化交易合規治理。2022年國務院已將雙碳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并由國家林草局具體負責林業碳匯市場化交易工作試點。檢察機關應依托府院聯動
會議,將解決林業碳匯試點過程中合規風險問題納入試點方案和府院聯動重點任務工作清單,圍繞試點方案健全國有資產流失等合規風險管控措施,實現林業碳匯資源優先服務于國內碳達峰碳中和大局,確保林業資源依法合理規劃和有序利用。對已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的林業碳匯項目,建議在經營管理單位探索建立預防刑事法律風險的企業合規制度,特別是對于參與國際
平臺交易的單位而言,建立合規機制還有助于防范國際執法處罰的風險。
充分運用“林長+檢察長”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國有林區森林碳匯資源因具有林地面積集中、產權明確、開發潛力大等優勢,是探索林業碳匯市場化交易的排頭兵。為避免因委托開發行為引起行政監管和刑事司法合規風險,應發揮“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作用,將加強碳匯資源有序開發利用、碳匯交易開發協議監管納入工作銜接之中,提升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的監督質效,在行政檢察建議、情況通報和個案溝通上與政府相關部門、法院形成相互協調機制,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治理的良性互動。
充分依法能動履行檢察職責,探索以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森林資源損害賠償責任。將主動參與、跟進、融入式法律監督變為檢察機關辦理各類涉林案件的特點和優勢。深化恢復性司法理念,把有效修復法益作為出罪、輕罪的前提,對涉林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積極履行碳匯等生態價值修復責任的,依法從嚴打擊。探索辦理一批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檢察機關辦理涉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過程中,對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的損害賠償,可向被告提請以購買林業碳匯價值,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這對豐富檢察機關追究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方式提供了更多參考途徑,為此,檢察機關要在保護森林資源生態安全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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