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結袁某、龍某某濫伐林木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愿繳納賠償生態修復金近2萬元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近7萬元用于購買
碳匯減排量,以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這是重慶市首例探索通過認購
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袁某、龍某某二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采伐共計立木蓄積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并加以裝運、出售。經鑒定,二人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69131.3元,生態修復(植樹造林恢復)費用15089元。
對于這起“以碳代償”新類型法律適用案件,重慶五中法院經與公訴方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及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充分溝通,又專程與重慶市碳匯交易
平臺企業就碳匯項目合法性、碳匯司法合規性、“以碳代償”模式有效性、碳匯交易認購程序等問題進行反復協商,充分論證了碳匯替代性修復的現實可行性之后,合議庭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接受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自愿用繳納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購買重慶“碳惠通”項目二氧化
碳減排量(CQCER)進行替代性修復。
法官表示,“以碳代償”具有多次多重修復的放大效應,即違法行為人將司法裁判的資金以當時的碳匯市場
價格兌換成等值碳匯完成司法執行程序,實現第一次替代性生態修復。該筆碳匯可以再次在碳匯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實現第二次甚至多次替代性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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