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袁某、龍某某濫伐林木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愿繳納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近7萬元用于購買
碳匯減排量,以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這是重慶市首例探索通過認購
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間,袁某、龍某某二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采伐共計立木蓄積34.1立方米的速生桉并加以裝運、出售。經鑒定,二人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6.9萬余元,生態修復(植樹造林恢復)費用1.5萬余元。
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對袁某、龍某某二人濫伐林木損害林業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探索“以碳代償”,向重慶五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龍某某二被告賠償生態修復金近2萬元,另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萬余元用于購買碳匯減排量進行替代性修復。
對于這起“以碳代償”新類型法律適用案件,重慶五中院與重慶檢察院五分院及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充分溝通,又專程與重慶市碳匯交易
平臺企業就碳匯項目合法性、碳匯司法合規性、“以碳代償”模式有效性、碳匯交易認購程序等問題進行反復協商,充分論證了碳匯替代性修復的現實可行性之后,合議庭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承認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自愿用繳納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購買重慶“碳惠通”項目二氧化
碳減排量(CQCER)進行替代性修復。
據承辦法官介紹,“以碳代償”,即違法行為人以認購碳匯的方式代償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價值損失及應承擔的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將單一案件執行所得的碳匯逐筆存入司法公益碳匯賬戶,累積到一定額度后便可“零存整取”,再次進入
碳市場交易變現后用于實施異地替代性集中生態修復,如此便將原來單個案件分散、零星、不便于維護監管的替代性修復任務集中起來,異地選擇一處場所實施,既能發揮資金集中使用的效率,也能更好實現替代性修復的目的。
承辦法官表示,“以碳代償”可彌補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損失,達到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將實現一個更大范圍內溫室氣體平衡甚至減排,從而更好地用于抵消生態環境受損地的碳排量,與我國實施“雙碳”戰略的要旨完全契合。
本案中,對環境功能損失的直接修復存在補植復綠修復周期較長、補種的幼樹固碳能力較低、難以達到恢復原狀的修復效果等客觀情況,且二被告因自身原因限制無法進行直接修復,其自愿認購碳匯減排量用于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購的重慶“碳惠通”項目自愿減排量經過了授權機關的核證,是統一市場中的規范碳匯,具有合法性。因此,重慶五中院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以積極推動多元化修復性司法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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