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可譯為公私合作伙伴模式。對于PPP的定義,聯合國發展計劃署、歐盟委員會等諸多機構和Savas、Kernaghan 等諸多專家都給出了各自的定義,這些含義中包含了幾個共同特征是:1、以合作為前提;2、把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包括提供基礎設施,作為合作的目標;3、強調利益共享;4、風險共擔。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本文所指的PPP模式,借鑒了財政部科研所賈康研究員和孫潔研究員的定義,認為,PPP模式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在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并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的一種合作和管理模式。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可以在不排除、并適當滿足私人部門的投資營利目標的同時,為社會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當前,國內經濟增速不斷下滑的形勢下,引入民間資本,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已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選項。2012年7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在鐵路、市政、能源、電信、金融、衛生、教育等領域盡快推出一批引導民間投資參與的重點項目,發揮示范帶動效應,中央各部委也相應出臺了引導民企投資的實施細則。在此背景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入運營市場,開展各類增值應用業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構建我國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PPP模式,可以從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三種不同類型出發,打造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的三條途徑。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已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公私合作模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政府可以通過出售、租賃、運營和維護合同承包、轉讓—經營—轉讓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由政府向民營企業發放特許經營權證,讓民營企業進來參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經營和管理。民營企業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也可以通過政府向使用者收費。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1.民營企業通過購買或租賃的形式獲得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使用權。在這種形式下,民營企業可以在政府的特許經營權下,自己向用戶收費。如可對民間資本進一步開放網絡托管業務,電信企業將自有網絡、或設備委托民營企業進行第三方管理和維護服務,以促進專業化分工,提升服務水平。同時,支持民間資本在互聯網領域投資,進一步對民間資本開放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和接入服務(ISP)業務,引導民間資本參與IDC和ISP業務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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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營企業對政府擁有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進行經營和維護。在這種形式下,由政府向民營企業支付一定的費用。如可在各部門信息資源整合的基礎上,成立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中心,引進民營企業合作伙伴,對各部門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進行統一運行和維護管理,并由政務資源信息資源管理中心支付相應的費用給運維企業,以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擴建和改造的公私合作模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對于需要維修或需要擴建或改造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政府可以通過租賃-建設-經營(LBO)、購買-建設-經營(BBO)、外圍建設(Wraparound Addition)等形式與民營企業開展合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在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改擴建過程中,由政府向民營企業發放特許經營權證,民營企業負責對原有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并對升級改造后的基礎設施進行經營管理。在特許權下,經營者向用戶收費,并向政府交納一定的特許費,這不但可以加快提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功能和升級改造的速度,同時也為政府新建基礎設施籌集到了一定的資金。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作為配套措施,政府需要放寬對改擴建項目的準入門檻。民營企業在申請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改擴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集成等過程中,需要簡化審批條件和流程,凡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營企業,均可平等地參與到項目招標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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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公私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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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已有的基礎設施已不可再用,需重新建設;二是根據業務和承載的需求,需要新建。對于新建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政府可以采用建設-轉讓-經營(BTO)、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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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轉讓-經營(BTO)。即由民營企業對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完工后轉交給政府部門,再由民營部門進行經營管理。這種形式有利于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效率和質量,也利于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在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經營管理期間,所有權屬于政府,民營企業則以租賃的形式獲得經營權,同時也可以把建設時所使用的資金作為租金,從而獲得優先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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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經營-轉讓(BOT)。即由民營企業對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建成后由民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按照特許經營的合約時間,經營到期后轉交給政府。在經營管理期間,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歸屬政府,民營企業無需向政府交納使用費,但在經營到期后,需無償交還政府。在交還政府之前,民營企業必須保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完整性和正常功能。
3.建設-擁有-經營(BOO)。即由民營企業建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民營企業獲得其所有權和永久經營權。這里的永久經營權是個相對概念,指的是在特許權下的“永久性”經營。
新建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公私合作模式的一個典型應用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即根據專業化分工經營,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外包給第三方民營企業,并加強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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