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壟斷性
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自然壟斷特性主要表現在:(1)企業數量有限。投資者為了實現規模經濟和減少對資源的浪費,一般在同一項目上盡量避免重復建設,因此,從事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維的企業數量較少。(2)經營帶有公益性。行業內的從業者需要為社會提供公共通信產品和公共通信服務,滿足社會的公眾利益,企業經營的公益性較強,特別是有線和無線網絡的普遍服務機制,使得從業者不能完全按照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則運作。(3)企業的目標與公共目標不易協調。企業經營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需要維持較高的價格,而自然壟斷的公益性又要求從業者以較低的價格和較好的質量為公眾提供服務,這是一對矛盾的問題。(4)企業處于支配地位。作為提供者,企業容易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以較劣的產品和較差的服務換取較高的收費,甚至附加種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作為消費者,則只能在為數不多的自然壟斷企業中進行選擇。在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博弈中,消費者往往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
2.準公共產品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準公共產品特性主要表現在:(1)不完全非排他性。智慧城市基礎設施一旦建成,所有在其覆蓋區域內的公民都享有消費此設施的權利,因此,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對消費價格進行定價,可在一定程度上將拒絕付款的消費者排除在受益范圍之外。(2)不完全非競爭性。智慧城市基礎設施一旦建成,就不會因為被一個或更多的用戶使用而消耗, 即增加對一個用戶的供給所產生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一定程度的用戶數增加不會影響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在生產和運營等方面的成本,且這些基礎設施對所有人都具有可獲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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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網絡經濟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相比其他網絡型基礎設施如鐵路、電力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的網絡經濟性更為明顯,互聯互通的要求更高,對于政府的協調和規制能力要求也更高。首先,智慧城市的基礎設施屬于信息網絡,傳遞的信息以比特等數字形式為主要特征,與傳統意義上傳送水、電、煤、氣等物質和能量形式的網絡經濟形態完全不同,節點和連接的數量、質量和結構形式更為復雜。其次,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特別是寬帶和無線網絡的互聯,已經超出國界的范圍,形成了全球化的信息網絡,而電力、能源、交通等網絡型基礎設施通常只局限于一國,供排水等基礎設施更是局限于較小的區域范圍。再次,從內容上看,傳統電信網絡、有線電視網絡以及新興互聯網絡等在數字平臺的基礎上互相融合的趨勢十分明顯。最后,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包括從物理傳送、業務平臺支撐到實際應用的各個層面和領域,其技術結構體系更為復雜,管理和維護也因此更難把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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