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其中第四部分為“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內容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準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中國碳排放交易網分析師張曉博表示,一方面碳排放數據摸底需要專業的知識、人員,另一方面,由于各省份的產業結構有所不同,碳排放量也呈現較大差異,各地方進行測算比較困難。不僅如此,在經濟不佳之下,大多數省份對于碳排放交易缺乏積極性,在執行上中央和地方存在博弈。
“碳交易在碳價格和碳配額上有較大的調整空間,企業面臨的減排壓力也將不同。”林伯強認為,關鍵是應首先建立起來碳排放交易的機制,隨后實行碳配額遞減等手段完善碳交易機制。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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