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市場信息公開現狀及建議
自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正式啟動以來,我國碳市場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就同步啟動并穩健運行,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成果。但是,相對于法定要求和社會公眾的實際需要,我國碳市場信息公開工作仍存有相對薄弱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一是,信息公開不完整。現有的公開信息,主要體現在碳市場中交易產品的平均交易價格和總體成交量上,缺少相關主體和具體交易內容的必要信息。同時,對于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碳排放權登記及結算、碳排放配額自愿注銷及重點排放單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信息,公開較少。
二是,信息公開不規范。盡管現有法律法規對碳市場信息公開做出來相關規定,明確了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和公開項目,但是,由于對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時限及具體內容等沒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和統一要求,導致各方義務主體在實施信息公開時具有很大任意性和隨意性,從而造成信息公開的表象化和形式化。
三是,信息公開不及時。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碳市場啟動和運行時間相對較短,各方主體對碳市場中哪些信息需要和可以公開,哪些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而不能公開,缺乏成熟的判斷標準和經驗,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對碳市場信息公開的作用和意義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造成的。
四是,信息公開不權威。由于目前碳市場信息公開制度尚未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進行有機結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缺少主動實施碳市場信息公開的積極性,現階段的碳市場信息主要是有其他相關主體公開,缺乏足夠的可信度和權威性。
鑒于我國碳市場信息公開的現狀,為了更好的做好碳市場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在加強碳市場信息公開理論研究和實踐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和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就信息公開的完整性、規范性、及時性等內容做出合理的和詳細規定,并對相關失職、瀆職或不誠信行為依法增設問責、追責和追償機制,同時,將碳市場信息公開制度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進行全面和深入的融合,借助政府本身具有的天然的可信度和權威性及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先進和成熟經驗,深入和有限的指導現階段碳市場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和操作實踐。
結語
信息公開是碳市場建立和發展的根本基礎,是碳排放權交易有效開展的先決條件,是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基本保障,參與碳市場發展和運行的任何一方,都應當充分認識信息公開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義,認真做好信息公開要求的每一項工作,從而保證我國碳市場健康、穩定和有效發展,爭取早日實現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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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濟南市能源和糧食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向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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