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信息公開的可行性
按信息歸屬與性質的不同,信息可以分為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兩大類,其中,公共信息是指應歸屬于公共領域且對所有人開放、可供所有人分享和利用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歸屬于私人主體,分享和利用應當取得該主體同意的信息。
碳市場中的信息公開指的是關于碳市場運行及碳排放權的取得、變更和交易等情況的公共信息的公開,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私有信息的公開。我國現有的碳市場制度建設和體系發展已經為信息公開創造了充分和必要的條件。
首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碳市場信息公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按照《辦法》規定,生態環境部應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向社會公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同時,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此外,《辦法》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公開其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編制和定期公開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和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及碳排放配額自愿注銷等信息。
其次,全國性碳市場的形成為碳市場信息公開提供了物質和技術保障,尤其是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建立和運行。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對全國碳排放權的持有、變更、清繳和注銷等實施集中統一登記,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對市場中的交易數量、交易
價格、交易方式、交易結果以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動的信息進行實施監控,且上述注冊登記系統和
交易系統能夠實現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這一方面極大地方便了碳市場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匯總,另一方面又大大地降低了碳市場信息公開的經濟成本,使定期、及時、全面、完整的信息公開在實踐上成為一種簡單、方便的操作。
再次,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為碳市場信息公開提供了一整套成熟的和可借鑒的經驗。自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以來,通過不斷的完善制度建設和改進實踐運作,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機制。
盡管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碳市場信息公開規定了不同的義務主體,但是毋庸置疑,作為碳市場主管部門的生態環境部和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義務主體,碳市場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可以而且應當借鑒政府信息公開的成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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