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市場的特點
盡管從全球范圍來看,已經形成或正在建立的碳市場存在著種類、規模、表現形式等多方面的差異,但是由于其本質上都是為了方便
碳排放配額、自愿減排核證量等
碳排放權產品交換而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或社會安排,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通過利用市場的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有效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進而減少人類活動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
碳市場作為一種獨立的客觀存在,有其自身的內在屬性和根本特點。
首先,碳市場是一種“人造市場”。碳市場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運用公權力(甚至是國家強制力)憑空創設出來的市場。不同于建立在社會剩余產品和交換需求基礎上的自發形成的一般類型的市場,碳市場是以國家公權力通過人為制造“供應短缺”并配以“行為限制/ 管制”為條件而建立和發展起立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市場。
17世紀的自然法學家,將人類對社會資源共有劃分為消極共有和積極共有兩大類,其中,消極共有是指資源在起初不屬于任何人,但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共有形式;積極共有是指資源屬于全體共有權人,任何人對這些資源的使用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碳排放權一直處于消極共有狀態,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數量、形式等都不受限制地)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直到20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先后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一系列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條約和協議后,行使公權力的國家代表全國人民對碳排放權資源進行集中管理和利用,碳排放權才從消極共有狀態逐漸轉變為積極共有狀態,才出現了碳排放權資源供應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對應關系,即:全球化石能源消耗自然增長導致的碳排放權“需求倍增”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要求的碳排放權資源“供應短缺”之間的對立關系,這便構成了碳市場建立和發展最基本的先決條件。
為了保證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目的的順利實現,各國政府在人為制造碳排放資源“供應短缺”的同時,基本上也都以其國家強制力為保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或采取其他措施對相關主體的碳排放行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管制,從而為碳市場建立和發展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
其次,碳市場是一個完全的信用市場。碳市場中的交易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有且只有一種,即:碳排放權。無論是碳排放配額還是自愿減排核證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品,都只是經由不同的主體和/或程序確認的碳排放權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碳排放權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或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在碳市場中,碳排放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是通過碳排放權注冊登記和交易機構中的相應賬戶進行。
因此,不論是從權利本體還是從權利客體來看,碳排放權都是一種典型的無體物、抽象物,進而,碳市場是一種關于抽象物交易的市場。
相對于傳統有體物的交易,抽象物的對象抽象性、邊界模糊性、狀態不穩定性等特點,決定了其交易完全依賴交易雙方之間或者交易雙方對第三方的信任關系。
在抽象物交易市場中,各方之間的信任度越強,交易就會越容易,交易頻次就會越高,市場就會越繁榮,反之,各方之間的信任度越弱,交易的發生就會越困難,交易頻次就會越低,市場將會變得衰落,當各方之間完全沒有信任的時候,交易將不會再發生,市場也將不復存在。
作為僅覆蓋碳排放權這單一類型產品的碳市場,其間發生的所有交易都是典型的抽象物交易,因此信任關系,即:信用,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基礎。
碳排放權交易,從根本上來說就是信用交易,當且僅當交易各方完全相信碳市場中的產品,不論是碳排放配額還是自由減排核證量或其他產品,在現實世界中代表著真實、有效、合法的碳排放權,即代表著由國家承認或許可的可以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向大氣中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權利時,交易才有可能發生。
再次,碳市場是一種工具性市場。碳市場是伴隨著全球氣候治理的不斷發展而發展起來的,碳市場的建立和發展與國際間應對氣候變化而達成的協議/協定密不可分,碳市場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而服務的。
碳市場只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一種工具、一種手段,建立和發展碳市場是為了借助市場的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促進各方把時間、精力和資源投入到溫室氣體的控制和減排活動中來,從而能夠有效的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化,減少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
碳市場工具屬性決定了其對服務目標的從屬性,使其帶有天然的計劃屬性,具體而言,一個國家碳市場的種類、規模、運行方式等必然會受到該國政府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政策方針的制約和影響。
此外,就我國的全國性碳市場而言,除具有上述共有的內在屬性和根本特點外,其還是一種“強制加入、強制減排”的強制性
碳交易市場,即:在我國境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就必須要加入該市場,且要根據相關要求承擔逐步消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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