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和中國
碳市場背景下,綜合能源服務已經成為企業剛需,是企業提升ESG表現、吸引
綠色投資的重要實現路徑之一。綜合能源服務項目應考慮如何在市場當中借用ESG順勢而為,借勢爆發。
——上海電力大學法學副教授 司軍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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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力大學法學副教授司軍艷作題為《雙碳目標和ESG監管對我國綜合能源行業發展的影響》的報告分享。司教授表示,ESG和中國碳市場背景下,綜合能源服務已經成為企業剛需, 是企業提升ESG表現、吸引綠色投資的重要實現路徑之一。她從綜合能源服務商、用能單位、建設單位的角度分析了綜合能源服務項目風險控制的主要關注方向與建議。
司教授首先對ESG的概念和國內發展情況進行了簡述。在ESG中,E是環境、S是社會、G是管治。ESG從三個方面對企業的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ESG表現是現在國際上投資者比較看重的投資指標。在ESG評價體系中,“環境”議題中的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管理的相關議題是與綜合能源行業直接相關的議題。司教授表示,我國ESG發展勢頭迅猛,A股上市公司的ESG披露比例在2021年已經超過30%,國資委亦提出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2023年ESG披露全覆蓋;此外,2022年12月中央企業ESG聯盟成立,首批成員企業共11家,包括國家能源集團、國家電網等、中國石化等。
司教授提出,綜合能源服務商應注意重視擬用土地、建筑的權屬及權利負擔等情況。在選擇用能單位前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厘清擬合作的用能單位的經營狀況、訴訟與執
行情況、企業信用等。服務商應主動與用能單位在合作協議中妥善約定停工停產、暫停用能、用能量過低的特殊情況,并明確約定停止用能情形發生時的損失承擔以及擅自停止用能時的損失承擔問題。
她表示,服務商應當妥善對用能量的確認方式及綜合能源服務對價的計算方式作出明確、可操作的約定。綜合能源項目資產往往會因為占地等外觀原因被誤認為系用能單位資產,服務商應當注意對資產所有權進行明顯的標注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建議在能源服務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時用能單位的折價收購條款,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服務商可考慮通過設置必要獎懲條款的方式調動運維單位積極性。
對于建設單位,司教授建議,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招投標程序、簽署施工合同,避免因程序不當影響合同效力及項目進度。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以及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注意約定發電量、電費、電價等可得利益損失。嚴格控制設備質量,評估收益時考慮設備衰減率并設置合理的質量異議期,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形成書面文件并妥善保存。
關于用能單位,司教授給出的建議是,注意在選擇合作相對方前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謹慎選擇運維單位,明確運維單位、服務商共同對用能單位承擔責任。就采購智能電網系統事宜進行必要約束。對智能電網的日常檢修責任、檢修成本承擔、運維標準、故障發生后的賠償責任等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要求。在相應能源服務協議中明確自身對系統數據的所有權以及服務商/運維單位使用系統數據的范圍,就違約使用/泄漏數據的責任作出約定。就安全事故侵權問題,明確約定除用能單位原因導致的外,其余侵權責任均由服務商及運維單位予以承擔。簽訂合同時妥善考慮后期建筑物、土地出租出讓等情況下自身退出綜合能源項目的路徑,并合理設置相應退出條款。
最后,司軍艷表示,ESG大浪潮已來,綜合能源服務項目應考慮如何在市場當中借用ESG順勢而為,借勢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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