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減量替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加快推進
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
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發〔2022〕18號)和《山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魯政字〔2022〕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擴建和技術改造,不包括不增加產能的環保節能改造、安全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等技術改造)“兩高”項目。“兩高”行業范圍根據相關要求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向外界排放的二氧化碳。
第四條 新建“兩高”項目新增碳排放量須落實碳排放減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數為1.1。
碳排放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E×1.1
其中,Q指碳排放替代量,E指新建“兩高”項目新增碳排放量。
第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替代源和指標管理
第六條 碳排放替代源包括:
(一)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節能技改減少的碳排放量;
(三)核能、可再生能源等
清潔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減少的碳排放量;
(四)二氧化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
CCUS)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減少的碳排放量;
(五)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
第七條 替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節能技改、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替代源,原則上為“兩高”行業規模以上企業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兩高”行業企業或項目清單,且數據可監測、可統計、可復核、可驗證的,可不限于規上企業。
第八條 替代源形成時間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關停或投產文件為準;無關停或投產文件的,以排污許可證登記、變更、注銷或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核實情況為準。
第九條 碳排放削減量按照替代源形成途徑分類核算:
(一)企業整體關停或部分拆除的,按照關停或拆除部分的設計產能核算減排量;
(二)企業節能技改項目,按照技改前后年度碳排放差值核算減排量;
(三)核能、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采用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核算減排量。
本辦法實施前碳排放指標已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替代源,碳排放指標不再調整;碳排放指標尚未使用的替代源按照以上方法核算碳排放削減量。
第十條 煤電行業碳排放指標原則上全部用于新上大型煤電機組和高效背壓機組,由設區的市收儲后優先統籌用于市域內新上煤電項目,富余部分由省級收儲后統籌調配。其他行業指標按照《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22〕172號)由省、設區的市分別收儲。
第十一條 碳排放指標實行分級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調劑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主要支持省重點項目以及關系全省生產力布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建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調劑本行政區域內市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
第三章 減量替代方案
第十二條 新建“兩高”項目建設單位以法人為邊界核算項目實施前后碳排放增量,編制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
按規定實施搬遷入園或單純異地搬遷(不含產能整合)未增加產能和碳排放的項目,作為中間產品連續生產發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項目,無需制定替代方案。
第十三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及用能情況,包括產品方案、工藝方案、用能設備設施、原輔材料及能源消耗等;
(四)碳排放情況,包括核算依據、核算邊界、因子取值、核算過程等;
(五)替代源落實情況,包括替代源來源、落實措施、碳排放削減量核算、完成時間等;
(六)結論建議;
(七)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核算數據支撐材料、替代源關停或投產文件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參照國家、省最新發布的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載明的核算方法核算。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因規模、工藝等調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應當重新編制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落實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審批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審查建設項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測算是否科學、準確,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所需的碳排放指標,可從擬實施的替代源削減量中預支,碳排放削減量應當于建設項目投產前全部完成。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未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的編制和核算,并對替代源的真實性負責。
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相關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兩高”項目的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并將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生態環境監管,形成閉環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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