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昌平區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昌平區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家“雙碳”戰略和北京市工作要求,落實《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進一步推進全區節能低碳
綠色發展,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昌平區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昌平區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pdf
昌平區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 “雙碳” 戰略和北京市工作要 求,加快“ 四區”建設,進一步促進全區節能低碳發展工作,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 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碳 達 峰 實 施 方 案》 《 北 京市 可 再生 能 源 替 代 行 動 方 案 (2023-2025 年)》《昌平區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及 政策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節能低碳發展工作重 點,制定年度節能低碳發展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條 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 全區節能低碳工作。節能低碳發展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發展 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 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資金 的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依法完成工 商登記、稅務登記、統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財務管理制度、節能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內部管理規范;符 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符合國家、北京市和昌平區有關產業 發展政策。
第五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節能低碳
試點示范、節能新產 品新技術應用及推廣、節能技術改造和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 發利用及推廣等項目,其中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 廣項目需取得立項手續。
第三章 支持光伏發電系統應用
第六條 對于國家、市級相關規劃政策中已明確支持的 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光伏發電設施作為建筑構件 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 以及應用光伏發電的綜合能源服 務、虛擬電廠項目,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資金 15%的區級配 套補助。
第七條 對于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城市更新、重點工 程中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以及產業園區(經國家、 市級、 區級認定) 內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安裝的分布式光伏 發電項目,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資金 10%的區級配套補助。 未享受市級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于 2% 的區級補助。
第八條 對于結合關停廢棄礦區生態修復、垃圾填埋場 生態提升、設施農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給予不高于市級 支持資金 5%的區級配套補助。
第四章 支持新能源供熱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對于新能源供熱裝機占比達到 65%及以上的新 能源供熱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資金 15%
的區級配套補助。
第十條 對于新能源供熱裝機占比 65%及以上的新技術 應用項目、多能耦合綜合能源站項目,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 資金 15%的區級配套補助。
其中新能源供熱技術類型包括淺層地源熱泵(不含水源 熱泵)、中深層水熱型地熱、中深層井下換熱型地熱、再生 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生物質供熱、城市和工業余熱利用 (鼓勵優先應用低碳熱泵技術)、綠電蓄熱、綠氫供熱、集 中式空氣源熱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熱 系統。
第十一條 對于新能源供熱項目配套建設的蓄熱(冷) 系統、太陽能補熱等設施,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資金 15%的 區級配套補助。
第五章 支持建筑綠色發展
第十二條 對于取得三星級
綠色建筑標識并投入使用一 年以上的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 8 元 的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對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建筑面積應 在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整棟實施,通過超低能耗建筑專項驗 收后,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 10 元的獎勵 資金。
第十四條 對于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通過住 建部門綜合驗收的項目按照核定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 2
元的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對于 AA 級以上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實施建 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 3 元的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以下項目不屬于本辦法第五章支持范圍:使 用財政性資金 50%以上、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用地規劃 條件中已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超低能耗建筑實施標準要求且 未超出標準要求的項目;通過土地招拍掛方式取得用地時承 諾實施高品質標準且未超出承諾標準或承諾范圍的項目。
第六章 支持節能低碳試點示范
第十七條 對于國家或北京市節能低碳試點示范項目, 在項目完工后,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十八條 在交通、市政、農業農村等領域實施的數據 中心改造、綜合節能、供熱系統節能、供配電系統節能、余 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電機系統節能、就地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 自發自用、生活熱水等,非商品能源)等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不含單一外購能源類項目,鼓勵上述領 域(含非工業產業園區) 以綜合能源站、源網荷儲一體化、 新能源微網等綠色高效供用能方式實施的能源系統節能技 改項目,按照北京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公示結果, 給予不高于市級支持資金 15%的區級配套補助。
第十九條 鼓勵工程建設領域優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 動機械,對于購買使用配套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項目, 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七章 項目申報
第二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按年度發布節能低碳發展資金 申報通知、提交材料清單及相關要求。 申報單位須按照要求 提交材料至區發展改革委,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征集情況,依法對 符合申報條件和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組織開展項目評審。 根據評審結果和年度專項資金額度,統籌安排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 單個項目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八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節能低碳發展資金不得轉移或挪用, 申報 單位應當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節 能低碳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憑證等騙取資金或未 按規定使用資金的,須退回全部資金,并在 3 年內不得申報 節能低碳發展資金支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同一項目、 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多項 條款或昌平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 “從優不重復”原則處 理。符合北京市市級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可申請同時享受 市、 區兩級政策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 區住房城鄉建設 委、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 3 年,試行期間如遇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變動將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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