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電池法規》主要內容及其潛在影響
歐盟是最早關注廢舊電池回收并采取措施的地區,先后通過《關于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電池指令》《廢棄物框架指令》等約束電池的回收利用,基本形成了由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承擔電池回收主要責任的生產者責任機制。但歐盟指令一般為歐盟成員國提供政策性引導,成員國仍需根據自身國情制定相應法律及相關標準。
從2020年12月開啟立法提案,歷時三年到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歐盟《新電池法規》首次將電池管控指令上升為法規,旨在確保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均具有可持續性和安全性,為歐盟全面開展電池管控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缎码姵胤ㄒ帯愤m用于電動汽車電池、車輛啟動照明及點火電池(SLI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LMT電池)、工業電池和便攜式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與此前僅涵蓋電池報廢階段管理的《電池指令》相比,其內容上表現出4個新的強制特性。
一是強制實施碳足跡聲明。統一電池碳足跡要求,確定電池碳足跡統一的計算方法、核算系統邊界、性能評級與最大閾值。通過設定碳足跡門檻,推動歐盟實現電池全產業鏈、價值鏈布局。
二是深化電池信息披露程度。電池必須加貼符合環保要求的CE標志,首次引入數字電池護照、生產者提供電池健康與壽命、超限物質化學符號、單獨收集符號、容量標簽、基本信息標簽和二維碼等信息披露要求,到2026年建立電池信息電子交換系統,監管者、消費者、分銷商和回收者可獲取電池信息的訪問權限。
三是強制完善供應鏈盡職調查。要求企業通過內部責任分配和信息披露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確保供應鏈透明、可追溯。融入上游供應商風控措施,建立申訴機制和應對策略以識別風險。通過第三方機構核查,向監管者提供數據和證據,形成全面的供應鏈盡職調查體系。
四是提高電池企業管理要求。對電池生產企業和回收企業提出更高的廢物管理要求,包括設置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設定廢舊便攜式和輕型交通工具電池收集率目標,要求鋰回收率2027年達到50%、2031年達到80%,鈷、銅、鉛和鎳回收率2027年達到90%、2031年達到95%;新增再生材料使用比例、可拆卸性和替換性、有害物質限值、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安全性等要求。
歐盟《新電池法規》設置的高門檻增加了電池企業的合規負擔以及電動車企業的出口難度。短期內,我國電池企業可能因再生材料供給不足而難以滿足法規的最低閾值,或因復雜的信息與標簽體系而面臨合規風險,也存在因自身電池碳強度相對較高而削弱競爭優勢的風險。長遠看,這一法規將促使我國電池出口企業加速零碳轉型,促進生產技術更新迭代,倒逼完善國內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速電池產業鏈供應鏈綠色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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