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務保障“雙碳”目標遇到的主要問題
1.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與核心。然而,不論是在規范抑或學理層面,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這一核心問題仍未得出定論。目前,我國法律中仍沒有“碳排放權”的明確定義,相關立法均未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因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這一基礎核心問題未達成共識,也引發了司法實踐中的不一致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實踐與發展,影響了“雙碳”目標的實現。
2.氣候變化應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應對氣候變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課題,需要正確處理控制與發展、現在與未來、國內和國際等多重矛盾沖突。盡管選擇的立法模式不同,但建立一套科學的、完備的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已經成為各國共識。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僅將“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列為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相關法律規定散見于多個部門法之中,法律條文以原則性規定為主,可操作性不強,給司法實務帶來很多困難。
3.碳排放權管理和司法執行體制機制有待完善。一是行政機關執法手段和執法力度有待加強,執法手段有待進一步豐富,罰款標準較低。二是凍結企業配額影響企業清繳
履約,存在“以碳套現”風險。三是凍結重點排放單位與匯總賬戶綁定的銀行結算賬戶后,將限制重點排放單位購買
碳配額,從而影響重點排放單位履行清繳
履約義務。四是碳排放權司法執行措施和計量單位有待固定,
碳配額執行存在凍結與查封兩種不同表述,凍結期限和配額清繳周期不一致。五是排放權委托執行機制有待建立,部分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夠規范,送達方式不一。
4.審判執行領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司法預防功能發揮不足。環境司法預防觀念普及度較低,涉碳案件適用預防性司法的領域不清、措施不足。二是涉碳案件審判指引尚未出臺。缺少對涉碳案件審判經驗的深入總結,尚未出臺直接面向“雙碳”的司法適用規范,還未形成具體清晰的裁判規則。三是可參照適用的典型案例體量不足。涉碳糾紛類型多樣但案件總量有限,需要發現一些典型案例,發揮有影響力的涉碳案例的借鑒意義。
5.專業化審判機制尚未建立。一是受案范圍尺度把握不統一。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不同認識和紛繁復雜的糾紛類型均影響涉碳案件受理,各地法院涉碳司法裁判類型相對單一。二是內部協同與外部聯動力度不夠。歸口管理不夠科學影響法院內部業務庭之間的協同,協作機制不夠完備影響法院與其他機關之間的合作,信息系統不夠完善影響整體聯動。三是以能動司法彌補涉碳立法滯后的理念有待提升,各地法院涉碳司法宣傳不夠廣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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