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到你家丟垃圾,你開心嗎?肯定不開心嘛。將心比心,向海里丟垃圾,魚兒肯定也不開心,對不對?”
很難想象,眼前這位用如此生動的語言來宣傳保護海洋環境的小伙兒謝某,之前竟是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被告人。
創新生態修復方式:讓“破壞者”變為“守護人”
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介紹,2021年謝某因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考慮到謝某系從犯,構成自首,且在訴訟過程中自愿購置與非法捕撈漁獲同等價值、有利于凈化海水質量的魚苗用于增殖放流,并自愿履行《關于“認領一片海”凈灘護海公益活動協作協議》等因素,法院判決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謝某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在緩刑考驗期內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公益活動任務,征得當地社區矯正機關認可,將其參與公益活動的相關表現情況作為緩刑考驗內容之一納入考核。
“這是一起涉藍碳刑事案件,也是東山法院設立雙碳生態巡回法庭以來審理的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徐旭曦說,“在辦理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我們不僅僅要依法定罪量刑、打擊犯罪,還需要關注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與恢復問題。”
“非法捕撈案件比較常見,但是我們在這起案件中創新實踐了‘凈灘護海’生態修復方式。”東山法院院長林躍軼告訴記者。
“我們積極引導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以參加防治海洋垃圾污染的公益活動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助力提升藍碳系統
碳匯功能。同時引入環保志愿組織,加強釋明和監督,責令將協議履
行情況與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考核掛鉤,保障修復實效。”
采訪中,謝某告訴記者,通過在緩刑考驗期完成相應的公益活動,他還學到了許多關于魚類保護和海洋保護方面的知識,自己的環保意識也增強了。
“我現在收魚貨時如果看到有垃圾,會自覺地把垃圾撿出來帶到岸上,對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如今已經緩刑考驗期滿、開始新生活的謝某本已無履行凈灘護海公益活動的義務,但他依然堅持定期去海邊清理沙灘上的廢棄垃圾。
創設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借助“外腦”提升審判質效
上述
案例是漳州法院創新藍碳司法保護機制的個案探索。為有效破解生態環境案件技術事實查明難、鑒定周期長、鑒定費用高、生態環境修復難度大、修復執行監督缺位等問題,2020年6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首創了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2023年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于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麗中國示范省的意見》,不斷推動生態環境審判工作創新發展。
“我們聘請生態科學領域
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全程參與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重點針對環境損害程度、生態修復方案等關鍵性問題給予司法技術支持,并對相關訴訟活動開展監督。”
據漳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林微介紹,漳州中院在涉碳案件中引入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聯合調查官論證創新“造林增匯”“認購碳匯”“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碳匯補償修復方式,提高生態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推進藍碳立體保護,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閩南師范大學化學化工與環境學院教授黃旭光告訴記者,通過參與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的工作,他本人也收獲了很多。“這個制度使得我們教學科研與生態修復方案真正充分地結合起來了,我今年帶的一個學生畢業
論文研究的就是一個案件的生態修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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