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碳匯賠償機制:讓生態司法保護更科學可復制
在司法服務保障碳達峰
碳中和的探索中,福建法院在全國最早探索林業碳匯賠償機制,在林業碳匯賠償司法適用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2020年3月,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吳某輝濫伐林木案中,主動對接當地“一元碳匯”項目,在全國首次嘗試以被告人自愿認購“碳匯”方式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以此為開端,福建各級法院結合自身地域特點積極探索碳匯賠償機制。
2022年9月,福建高院與省林業局聯合制定下發《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對林業碳匯損失賠償機制的基礎前提、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工作原則、實施流程、碳匯損失計量方法、碳匯損失賠償方式等主要問題予以明確和細化,建立全省統一的生態環境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業碳匯損失自愿賠償制度。
作為全國首創的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充分發揮了司法在保護森林資源、服務“雙碳”目標方面的重要作用。
該指引下發后,福州、廈門、泉州、寧德、漳州等地法院先后根據該指引在涉林案件中適用碳匯賠償機制。
“該機制實現了受損森林資源修復從傳統‘補種復綠’直接修復模式,向林業碳匯等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修復模式的拓展,探索建立了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
福建高院生態庭庭長王江凌介紹說:“該機制為林業碳匯損失計量提供了一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核算方法,確保林業碳匯損失核算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可復制性、可推廣性。”
隨著涉碳訴訟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碳案件,亟需及時、有力的審判指導。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服務“雙碳”指導意見。該意見立足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務,打響了“雙碳”自主行動的司法動員令。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還在出臺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專門就涉“碳”案件審理提供政策指引,促進民營企業
綠色低碳發展。(記者 丁 珈 何曉慧 通訊員 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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