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經濟社會活動與地球環境、氣候系統相互作用下,自然的影響和人類活動的影響被認為是引致氣候系統長時期變化的主要原因,中華文明的發展同樣伴隨著氣候的波動和變遷。在科學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如期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的進程中,各國(地區)需要從促進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知識融合發展方面正確認識和把握行動邏輯。
氣候系統及其資源和變化在超大時空尺度上對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文明演進具有廣泛的基礎性影響,全球不同層面與時間尺度的氣候變化科學評估為人們認識氣候系統的歷時特征、未來特定時期內的變化模式提供了嚴格且均衡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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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簡稱《公約》)及其《巴黎協定》把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確認為“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認為在自然因素之外,人類直接或間接的活動改變了大氣組成從而引致地球表面和大氣增溫,這種平均溫升可能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提出了注意到歷史上和目前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人均溫室氣體排放“仍然相對較低”、必須及時采取行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形勢研判;明確了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可持續發展等各締約方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基本原則,以及使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的水平之上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包括留有足夠的時間以確保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自然適應、糧食生產免受氣候變化風險的影響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
2021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對氣候物理科學知識的全面更新評估則明確認為,人類活動導致大氣溫室氣體濃度增加,1970年以來,全球地表溫度上升正在加速。其中,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主要是指氣候變化引致的自然環境或生態區域系統的變化,對自然的或人類管理的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經濟社會發展系統以及人類的健康與福祉產生普遍的重大影響。從全球生存環境與地球系統整體關系來看,既需要關注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全球變化給各區域自然環境或生態系統帶來的影響,也需要關注具有全球意義的關鍵地區、敏感地帶以及典型生態系統給氣候系統帶來的變化。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巴黎協定》代表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的大方向”。在加強《公約》履行的“德班行動平臺特設工作組”框架下,2015年12月達成的《巴黎協定》是《公約》履行進程關鍵節點上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標志性文件,從減緩、適應、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等關鍵維度為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和地球家園保護提供了“最低限度”的超長期行動方向,并為各締約方轉向溫室氣體低排放戰略和氣候適應型發展提供了積極而強有力的政策信號,對全球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低碳轉型與系統性、變革性重塑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特別是《巴黎協定》第二條在物理量上明確規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威脅的溫升防控行動目標,即各締約方在21世紀內要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3.6℉)之內”,并朝著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的目標尋求解決之道。同時,圍繞這一目標,《巴黎協定》第四條要求各締約方致力于“盡快達到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時認識到達峰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來說需要更長的時間”,并申明在達峰之后要“利用現有的最佳科學迅速減排,以聯系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在公平的基礎上,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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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達國家而言,其經濟政策內涵在于率先履行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努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導向的“全經濟范圍絕對減排目標”,并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資金和氣候友好型技術等支持。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其經濟政策內涵在于緊密聯系推動“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努力,尋求形成最適合本國國情且各盡所能從而“逐漸轉向全經濟范圍減排或限排目標”的碳達峰碳中和發展路徑。
更為重要的是,在全球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行動并努力消除貧困的時代背景下,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已然不可能因循既有發達國家資本邏輯主導下“先排放、后治理”和工業化、城市化、信息化串聯式順序發展進程中通過發展階段演進和高排放高污染產業轉移實現碳排放自然歷史達峰的傳統現代化發展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