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CCER制度對比境外碳信用體系的優越性
在國際碳信用市場,不同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不同的法規和標準,導致了碳信用的法律性質存在差異,而中國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制度建設、融資實踐和監管方面均展現出了一定的先進性。
中國有關CCER的相關制度采取的是登記注冊機構和交易機構相分離的模式。清晰的職責劃分讓兩個機構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有助于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減少了可能出現的不當操作或信息篡改的可能性,提高了CCER交易市場的信息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這個框架下,我國采取了集中統一交易的交易方式,相較于Verra等自愿減排機制主要依靠場外協議的方式進行自愿核證減排量交易也存在諸多優勢。從監管效率的角度來看,集中統一交易為監管機構提供了更為便捷和高效的手段,使其能夠更及時地監控市場活動和交易行為。這有助于及時發現和糾正市場異常情況,可以降低監管的執行成本;風險控制方面,集中統一交易使監管機構能夠更精準地監控市場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規模、
價格波動和市場操縱等。
此外,我國的登記注冊機構和交易機構分別由國家氣候戰略中心和
北京綠色交易所運營和管理,其中戰略中心是直屬于生態環境部的事業單位,并不以營利為目的;綠交所作為
北京產權交易所的子公司,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綜合性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二者作為統一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其職能與責任都已經通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予以明確。相較于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第三方平臺[4],我國的登記注冊機構和交易機構受到了更強的監管,承擔了更多的公共職能的履行,其權責邊界也更加明確和中立。這有助于提高CCER交易體系的透明度,減少潛在的不當行為,增強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另外,嚴格的監管有助于推動相關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和監管,降低平臺破產的可能性,從而更好的保護交易參與者的權益。
在中國從事CCER認證的機構需要經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資質審批。相比之下,大部分第三方運營的碳信用平臺制定的認可或指定的認證機構的相關規則大都停留在自治層面,大部分國家對此沒有強制性監管規定。自治層面的規定一方面可能導致缺乏一致性和標準性,從而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增大前述項目業主和認證機構之間產生爭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不同的碳信用平臺可能制定不同的認證機構規則,這使得項目方和投資者在跨平臺交易時面臨額外的適應成本和風險。所以,我國通過強制性規定規范CCER的認證認可問題有助于彌補碳信用市場自治規則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和標準性不足的問題,提高認證機構的統一標準和可信度,有利于市場的規范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
結語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此次聯席會議的參會代表總共有45位,其中8位來自國際組織,包括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ISDA)、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世界銀行等,此外還有英美法系律師代表和大學教授。來自中國的代表有兩位,這顯示出UNCITRAL對中國聲音的重視。對于碳信用法律性質的探討,不能只由英美法系的聲音主導,也需要完整地融入大陸法系的觀點和實踐。我們也有責任讓世界更加了解中國的碳市場發展現狀,并介紹我國碳市場制度的獨特性和優越性。
通過這種全方位的交流和合作,我們可以學習國際碳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先進理念,也可以積極分享中國在碳市場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成果,并宣傳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政策舉措,促進國際社會對中國碳市場的認知和理解,從而幫助各國更好地了解中國在碳市場領域的市場情況和發展趨勢,推動全球碳市場的發展和合作,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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