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為碳信用具有物權性質對融資有哪些好處?
盡管碳信用的法律性質在國際上的討論中尚無定論,但是在物債二分的大陸法系下,將碳信用視為具有物權性質帶來了一些潛在的制度優勢。
首先,這種法律定位使碳信用的權利關系更為明晰,碳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第三方平臺的自身信用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融資交易提供了更高的確定性,有助于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提高了融資交易的可預測性,為投資方和債權人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環境。
其次,如果認為碳信用具有物權性質,在大陸法的體系下,除了通過占有確立有形動產的權屬,無形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屬通常建立在登記基礎上。這種登記制度使碳信用更容易進行權屬查證和轉讓,簡化融資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同時,由于物權在法律上更容易被明確和強制執行,所以將碳信用視為物權也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更可靠的擔保。銀行和金融機構通常更愿意接受物權作為擔保,因為這能夠為借款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保障,減少潛在的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有了不少以碳配額和碳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實踐。在我們參與過的交易中,金融機構以碳配額或碳信用作為擔保,向持有碳排放權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不少地方
試點碳排放權交易所已經先行先試,提供了較為完善的登記、凍結碳賬戶中的碳排放權功能;不少金融機構除了在地方
試點交易所進行擔保登記之外,還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上將碳排放權擔保進行登記。在法律法規缺乏明確指引的前提下,這種雙重登記的安排為債權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確定性問題上也給出了比較明確的積極觀點。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法發〔2023〕5號)也明確維護碳資產擔保合同的效力,支持質權人就經登記的出質碳資產優先受償。上述司法意見體現出將碳配額、碳信用視為類似于可以設立擔保的物權的一種司法態度,對于穩定市場預期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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