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探討對中國境內的司法實踐有什么影響?
如我們在第1部分中所述,目前部分國家對部分碳信用的法律性質做出了認定。隨著各類國際組織等主體的推動,未來Verra、Gold Standard等第三方平臺也可能對其簽發管理的碳信用法律性質做出規定。目前我國已經存在部分針對境外碳信用的交易
案例,因此各類第三方主體對碳信用法律性質是否會對中國法院的判斷產生影響也將成為交易參與者關注的焦點問題。
經公開渠道檢索,目前我們暫未見到由國際碳信用交易產生爭議的相關判例。實踐中,相對于法律性質的抽象裁量,我國法院在進行裁判說理時更側重于事實情況的分析、相關證據的梳理和法律條文的具體適用。所以在案件未觸及當事人破產等特殊情況時中,在我國法律法規未對碳信用的法律性質予以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未必也無需深入討論第三方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認定問題。事實上,對于很多與碳信用相關的糾紛,爭議的焦點并不需要論述爭議標的的性質問題,而停留在交易合同本身的條款和履行等合同糾紛層面。
但是,在一些特殊類型的糾紛中,例如在當事方破產等必須以涉案標的的法律性質作為裁判依據的特殊案例中,碳信用的法律性質很可能在司法論述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我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國際上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探討也會成為中國法院判斷的參考因素,但最終的判決仍然會受到國內法律框架、法規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對碳信用法律性質進行詳盡的論證,以理清相關法律關系,有助于為法院提供更準確的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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