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的存在是否依賴于簽發、登記的第三方平臺?
國際主流碳信用種類是由第三方平臺簽發的。如果這類第三方平臺因破產等原因不復存在,是否會影響碳信用持有人在該平臺開立的賬戶中存在的碳信用?與會代表對這個問題展開熱烈的討論。
這個問題本質上仍然依賴于對碳信用法律性質的判斷。如果認為碳信用是基于合同產生的債權,其存在會更加依賴于運營碳信用賬戶的平臺。在這類第三方平臺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債權關系就會變得復雜,碳信用持有人并不當然取得其賬戶中碳信用的所有權,相關碳信用的相關權益可能會被納入第三方平臺的破產財產中進行清算和分配;而如果認為碳信用的法律性質偏向物權,那么碳信用作為獨立存在的物,其存在并不依賴于運營碳信用持有人賬戶的平臺。即使第三方平臺破產,碳信用持有人依然對其賬戶中持有的碳信用擁有權利,并有權要求對碳信用進行交付。
在認為碳信用基于物權性質獨立于第三方平臺而存在的情形下,雖然有助于確保碳信用在破產情況下的相對穩定性,從而保護碳信用持有者的權益,但是在實操層面仍然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
首先,碳信用在第三方平臺不存在的情況下是否仍然具有經濟上存在的價值,即碳信用的經濟價值是否依賴第三方平臺存在。市場對于碳信用的認可既受到碳信用的質量、可追溯性和市場透明度等自身因素的影響,也受到各國碳市場的法規框架、國際社會對
碳減排的關注程度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其中自身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第三平方臺相關簽發、登記標準或規則的制約。由于影響碳信用經濟價值的因素較多,不僅包括法律因素,還包括市場供需關系、政策因素、技術因素等,所以判斷碳信用的經濟價值時要對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其次,第三方平臺在碳市場中充當著重要角色,包括標準的制定、簽發、登記和交易等。由于項目業主依據其標準申請簽發的碳信用往往都登記在開設在該平臺的賬戶里,所以平臺不存在,可能會涉及到碳信用的存檔、管理和交易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投資者和碳信用持有人的權益,需要考慮借鑒金融基礎設施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穩妥的
托管機制。這樣的機制可以確保碳信用的透明、安全、可追溯的管理,有助于維持市場信任,避免投資者因平臺破產而面臨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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