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是否具有可互換性(fungibility)
碳信用是否可互換的問題,也可以理解成碳信用是否可以被視為一種“種類物”——現實生活中,例如黃金、貨幣等都屬于法律上的種類物。“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由于其具有可互換性,其交付義務不能得到免除,義務人仍然可以通過交付同類物履行交付義務。所以,有關碳信用可互換性的討論,也就是關于在特定情形下一個碳信用單元是否可以替代另一個碳信用單元來實現相同的功能的討論。
實現碳信用的可互換性將在提高碳信用流動性、簡化交易流程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對碳信用交易產生積極的作用。以融資中的碳資產擔保情境為例,根據UNCITRAL制定的《擔保交易示范法》(UNCITRAL Mode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取得對擔保占有的擔保權人在擔保權滅失后需要將擔保物歸還給擔保人,我國《民法典》中對質權人也有類似的要求。此時,如果碳信用被視為可互換的資產,將為交易參與者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擔保權人在擔保權消滅時可以更靈活地歸還其他等值的碳信用,而不僅僅限于特定的碳信用。這不僅簡化了操作流程,還降低了各方因特定碳信用的歸還而產生的交易成本。
碳信用的可互換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從合同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自愿碳市場交易參與者在交易不同類型的碳信用時使用相同的合同條款,那么這些碳信用可能被視為可互換;從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角度來看,根據特定簽發標準核算簽發的碳信用因核算出現錯誤等原因導致已發放的碳信用需要被撤銷時,賬戶持有人只能通過放棄其持有的在同一簽發標準下簽發的對應數量的碳信用進行沖抵,這時碳信用是否具有可互換性與各第三方簽發注冊平臺間是否具有互操作性相關;從“抵銷”這一最終用途的角度進行考量,由于碳信用的測量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統一性,即每個碳信用單位對應的是減少或清除大氣中的一噸溫室氣體,所以在一定情境下碳信用可以被視為具有可互換性。但是考慮到不同種類的碳信用簽發標準不同,所以市場參與者往往不會一概地將不同種類的碳信用視為具有可互換性。
因此,在探討推動碳信用互換性的實現時,需要考慮市場標準、合同規范以及技術互操作性等方面的協同發展,致力于推動碳市場提供更大的流動性和降低交易成本的機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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