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講,COP27第6條通過創建一種特殊類型的
碳信用來規定國家之間的
碳交易,政府可以將其用于履行《巴黎協定》下的減排承諾。最重要的是,第6條信用不同于自愿抵消,因為當一個國家出售第6條
碳信用時,它必須進行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所以該碳信用也被稱為CAs)以免將這些減排量計入其自己的目標。此過程避免了重復計算,并有助于確保產生第6條碳信用項目代表額外的減排量。
首先是基于第6條對于NDC的定義。
5月初在新加坡舉行的Carbon Forward Asia 2023
會議上,市場參與者對是否修改VCM以符合第6條規則、進行微小調整以保持競爭力或讓市場力量順其自然產生了分歧。
專家認為,盡管具有先發優勢,但VCM信用從根本上不符合2021年COP26上最終確定的第6條規則,因此難以徹底改革。
政府間組織雨林國家聯盟執行主任、巴布亞新幾內亞前氣候特使凱文康拉德在活動中表示,基于“避免排放(avoidance)”的碳信用不應被認可為各國履行國家自主貢獻(NDC),因為它們不反映實際的減排量。例如來自可再生能源等“避免排放類型”的碳信用是基于這樣的假設。
“《巴黎協定》不允許避免排放類(avoidance),而且永遠不會。”康拉德說:“超過90%的自愿市場都是關于避免排放,而且ICVCM(自愿碳市場誠信委員會)也沒有從他們的系統中取消該類型碳信用。”
其次,CAs會成為公司的優先抵消選擇,從而打擊其他碳信用。
公司最終可能出于純粹的經濟利益而選擇第6條碳信用。因為第6條抵消可能在未來有效地充當稅收抵免。典型的例子是歐盟的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歐盟境外公司將支付出口到歐盟的關稅,除非他們在其他地方支付了
碳稅。第6條碳信用相當于繳納此類稅款。
其他國家例如新加坡與占VCM信用發行總量80%-90%的Verra和Gold Standard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從2024年開始,允許5%的國內排放義務通過高質量的VCM信用來履行,這些VCM信用須相應調整,即轉化為CAs,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類型發布白名單。因此,對沒有進入白名單的VCUs,會有很大打擊。
CAs更加類似官方認定的減排,我國不太可能將VCM轉化為CAs,因為即將重啟的CCER比VCM更加強勢,原因在于除了其本身的官方權威性,還有功能性,例如用于強制碳市場的部分抵消。因此,其
價格將直接與強制碳市場配額
價格掛鉤,從而穩定該市場信心。
大型上市公司在ESG需求下必然將采購一部分自愿減排來進行
碳中和聲明和去除
碳足跡。除了本身的抵消功能,從增值保值上來說,官方認可的自愿
碳減排必然會被優先考慮,當然還要看具體差價及公司目的的性價比權衡。
最后,第6條會給自愿碳信用會帶來聲譽風險。
隨著國際認可的碳信用流通,碳信用買家可能會因為擔心公眾強烈反對而避開不受監管的等價物,即怕被輿論冠名“洗綠”,特別是對于避免排放(avoidance)類碳信用的使用。每個人都有質疑自愿抵消的環境價值的權利,尤其是所謂的排放避免類碳信用,畢竟只是停留在理論上的可以防止森林砍伐或避免未來燃煤電廠的排放。
在未來的理想情況下,自愿市場將與第6條趨同,公司將用第6條信用替換其抵消,最終規則可能會排除排放避免類碳信用,雖然這代表了自愿市場的90%以上。但這也就意味著,這90%的碳信用可能岌岌可危,價值也會隨著時間逐步消失,但是剩余10%的實際減排量或將直接與第六條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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