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碳關稅征收范圍不斷擴大、歐洲
碳排放交易體系免費配額的逐步取消,以及其他發達國家也實施類似措施,將給鋼鐵、水泥、鋁等高碳行業帶來沖擊。碳已成為影響國際貿易和國家競爭力的新因素。應對碳關稅,要加快推進
綠色低碳轉型,提高整體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立
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提升在低
碳減排領域的國際話語權。為此,建議:
一、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鼓勵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利用當下歐盟“碳關稅”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大力推進低碳、零碳、負碳科技創新,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型電力系統、儲能、氫、
碳捕集與利用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中西部和東部地區發展
新能源產業的不同資源稟賦優勢,研究出臺支持光伏發電用地用林用草用海政策,完善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政策,破解復合型光伏項目用地瓶頸,加快能源轉型步伐。統籌推動綠電交易、綠證交易,促進綠電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碳排放核算和
碳市場的有效銜接。制定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的激勵措施,推動高碳產品生產企業和行業積極使用綠色電力。
二、建立全面的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摸清碳邊境調節機制覆蓋行業的碳排放情況。目前我國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尚未建立,行業間
碳核查標準不統一,數據庫尚不完整,影響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和后續跟蹤監測。建議加快對標國際碳排放的行業標準,搭建覆蓋全行業的
碳足跡監測,構建“國家—省級—市級—企業”四級監管體系,并確保碳排放數據“可測量、可核查、可追溯”,以滿足國際氣候談判的數據需求。
三、完善碳市場交易體系,發揮綠色金融的支撐作用。加快推進碳市場立法進程,盡早推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透明的
碳交易機制,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順暢
碳價傳導機制,使碳市場不斷為產業低碳轉型注入活力;依托
碳配額以及
CCER自愿減排量開發的交易工具如
碳期貨、碳期權、
碳基金等,融資工具如碳質押、碳回購、碳
托管、
碳債券等,加強對高載能企業在綠色融資、技術研發、能源結構調整方面的扶持,促進綠色全產業鏈的建設和發展。
四、建立國際碳關稅互認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規則制定。我國碳市場應在目標設定、配額初始發放、核算規則等方面加強與歐盟協調,與其協商達成碳邊境調節機制項目互認,以減少
碳稅或獲得關稅豁免。同時,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談判和國際規則制定,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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