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對碳稅的認識
國外支持開征碳稅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大部分已經實施碳稅或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經濟體和國家。其中歐盟走在最前列,與歐盟觀點相近的還有冰島、加拿大、智利等國家,均認為巴黎氣候協議缺乏強制性。同時認為,碳稅是抑制碳排放行為的有效經濟手段。本國征收碳稅或施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則相應增加本國商品成本,而相對于未開征碳稅的境外進口商品而言,本國商品處于價格競爭的不利境地。因此,對進口未開征碳稅的境外產品征收碳稅或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不僅有利于國內與進口產品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促進他國加強對碳排放治理,共同維護世界氣候環境。
國外反對征收碳稅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認為,碳稅是發達國家實施的一種貿易壁壘形式,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經貿發展,尤其是出口貿易。同時,碳稅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倡導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及《巴黎氣候協定》提出的“國家自主貢獻原則”,這些原則要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承擔的責任輕重有所不同,要充分考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的承受能力。
中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始終承擔起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推動《巴黎氣候協定》達成、簽署、生效和實施,并作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莊嚴承諾;積極推動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成功舉辦《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階段會議,發布《昆明宣言》;成功申辦、積極籌備《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開展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倡導建立“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和綠色“一帶一路”大數據
平臺,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了中國理念、中國智慧和中國貢獻。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學碳中和發展研究院院長黃震,在2023年兩會期間提交提案《研究我國碳稅制度應對歐盟“碳關稅”》,建議應利用當下歐盟“碳關稅”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積極、全面、系統地應對全球碳中和競爭新規則,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加快推進我國“雙碳”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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