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碳稅”是指新設碳稅稅種,對二氧化
碳排放征稅,而“名義性碳稅”是整合改造與能源環保相關的稅種,如將現行煤炭資源稅和成品油消費稅改造為碳稅。就我國現階段減排目標和稅制結構而言,考慮從“名義性碳稅”入手開征碳稅是相對較優選擇。初期根據稅負平移的原則,根據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數計算出的碳含量作為計稅依據,參照
碳交易價格和國際標準合理設置稅率,后期考慮發展規劃、降碳目標、技術水平和國際策略應對(如應對歐盟碳關稅)目標,分階段逐步提高稅率,擴充征稅范圍,同時設置稅收優惠,為主動采用低碳節能技術的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激勵。待技術與其他條件成熟,再擇機新設碳稅稅種,開征“實質性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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