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碳減排導向,實現污染物控制的協同增效
一是對化石燃料征稅體現碳減排導向。碳稅與碳交易同為促進二氧化碳減排的重要工具,適時引入碳稅可以避免碳交易市場未覆蓋行業可能存在的碳泄露現象,促進全社會共同減排。在碳稅引入方式上,可考慮對現行能源商品的征稅方式調整,即以資源稅、消費稅所涉及的能源稅收為基礎,將煤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等的部分稅負與碳排放量掛鉤,形成碳稅與能源產品的資源稅、消費稅混合征收的模式。該種方式完全以已有稅種稅目為依托,只是對稅率結構和稅負水平進行調整,便于在原有制度框架內綜合考慮能源商品負擔水平,但對特殊行業的稅收政策難以體現。或是在環境保護稅中增設二氧化碳稅目,具有更顯著的引導意義,便于確立專門的碳稅制度,調節范圍能更好地與碳交易制度相協調、配合。二是對機動車征稅體現碳減排導向。移動源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貢獻源。可考慮按照碳排放量或者能耗分設檔次征收車船稅,更明確地傳遞引導碳減排的信號。
持續完善主體稅種中與環保相關的稅收政策。一是完善增值稅激勵措施。例如,可考慮將直接用于消費,不影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節能環保型產品納入增值稅低稅率貨物范圍。又如,對用于制造大型節能環保設備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引入環保先進技術等,可考慮減免進口環節增值稅。二是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所得稅在分配環節發揮調節作用,最適于作為激勵性環境稅收政策的核心支點,發揮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的作用。應多方位加大優惠力度,包括及時擴大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并調整收入減計比例;擴大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目錄范圍并提高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比例;延長“三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期限等。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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