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實現“30·60”目標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雙重紅利”
征收碳稅,應在助力實現“30·60”目標的同時,避免對企業和經濟造成過大影響。初看起來,上述要求的兩個方面是矛盾的。因為要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需要一定程度地提高碳價或碳排放成本,否則難以達到預期的減排目標。而提高碳價會相應增加企業的負擔,對企業、經濟增長等帶來一定的影響,且碳稅稅率越高,影響越大。但全面地分析兩者關系可以發現,碳達峰、碳中和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在碳稅改革中可合理采取相關措施,做好實現“30·60”目標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權衡與協調。
征收碳稅應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和碳排放大國的實際出發,基于“30·60”目標實現的階段性,選擇從較低的碳稅稅率起步,穩定企業預期,并為其預留調整碳排放行為的時間,其后再根據調控的實際需要逐步提高稅率水平,動態調整。
應在保持宏觀稅負穩定的前提下推進碳稅改革。“雙重紅利”是針對碳稅提出來的理論,指在征收碳稅的同時降低所得稅等其他稅收收入,不僅能夠實現碳減排目標,也能有利于社會就業、經濟持續增長等。在我國碳稅改革中,應將征收碳稅與減稅降費結合起來,保持宏觀稅負穩定。同時,與合理使用碳稅收入、實施財稅配套措施等聯動改革,實現碳稅與其他財稅政策、碳交易、
碳金融等之間協調配合,減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碳稅改革促進低碳、零碳、負碳技術進步和創新。由于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碳價,因而碳稅與碳交易所構成的碳定價政策,在減排效果上是受限的。實現“30·60”目標在根本上有賴于技術進步和創新。以碳稅調控企業碳排放行為,需要結合其他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的稅收政策,推動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的研發、創新和應用。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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