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為低碳經濟發展注入制度活力
高萍
生態環境稅收政策的運用,是環境問題、發展觀、治稅思想等的綜合體現。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生態環境稅收政策從逐步顯現到不斷深化運用,在稅收領域深刻體現了人類發展觀及我黨執政理念的巨大變化。
稅收制度如何考慮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通過
價格手段建立應對環境問題的長效經濟機制,是近年來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鮮明特色。從1994年稅制改革開始構建環境政策框架,到之后不斷的補充調整,從國內生產消費環節考慮環境因素到進出口環節加入“兩高一資”產品的調控,從特定稅種到一般稅種中環境政策的布局,從對既有稅種的改革完善到推出新的環境保護稅,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歷程全面體現了稅收領域踐行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成果,彰顯出黨和政府在處理經濟與環境關系時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決心與方略。
現在,我國已初步建立激勵性政策與約束性政策相配合,多稅種多環節協調發揮作用的環境稅收體系。從涉及稅種看,既包括主要針對資源環境保護的專門性稅種,如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等,又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一般性稅種。從作用環節看,分布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基本環節,在資源開采—產品生產—產品消費—利潤分配等諸環節發揮引導作用。從發展過程看,約束性環境稅收政策的運用范圍逐步擴大,作用力度逐漸加強;主要針對廢物利用、環保產品的激勵性稅收政策逐步系統化與規范化,優惠范圍與力度總體也在增加。同時,生態環境稅收政策的協同性逐漸加強,各稅種之間協同配合,稅收手段與其他環境手段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持續完善生態環境稅收政策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完善現代稅收制度的迫切需要以及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重要考量。在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探索有效又可行的制度設計,為低碳經濟的發展和技術革新注入制度活力,可以助力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環境保護稅的完善。一是推進環境保護稅信息共享
平臺的建設。地方政府應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稅務、環保、住建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完善涉稅基礎信息共享,使稅務機關能及時獲取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房產開發建設工程、環境違法等信息,為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提供基礎數據支撐。二是條件成熟時將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征稅范圍。三是優化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稅收政策。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場所實際上是最集中的污染物排放源。可考慮取消現行對達標排放全部免稅的做法,對污染物集中處理場所減征50%環境保護稅。此外,垃圾處理的兩種主要方式中,垃圾填埋占用且污染土地,而垃圾焚燒可通過末端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有必要考慮通過征稅的方式提高以填埋方式處理垃圾的成本。四是環境保護稅征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協調。應以有效運用環保大數據征管為引領,在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的確定等方面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銜接,以解決稅務機關征管中面臨的技術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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