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眼于中國國情,碳稅制度相對容易推出,對實現2020年自主減排目標可能更具立竿見影的效果;而碳排放權貿易則應根據市場條件情況,作為長遠制度建設目標。
(一)國際上開征碳稅均以減少CO2排放為直接目的,其減排效果是明顯的。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碳稅(Carbon Tax)是針對CO2排放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具體說,它是以減少CO2排放為目的,對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汽油和柴油等)消耗所產生的碳排放行為、按其含碳量或者碳排放量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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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最先于上世紀90年代初在北歐國家實施,并從1992年起在歐盟一些國家得以推廣。目前已經有奧地利、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瑞士、英國、阿爾巴尼亞和捷克等國家開征碳稅或氣候變化相關稅種。北美國家的一些地方政府(如美國科羅拉多州大學城圓石市、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也開征了類似碳稅。日本、新西蘭以及法國等國家也在考慮開征碳稅。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從開征碳稅國家的實際情況看,其效果是明顯的。如丹麥對碳稅實施效果評估表明,如果不征稅,企業將多耗費10%的能源。2005年丹麥企業共減排CO2230萬噸,其中一半應歸功于碳稅。德國通過對能源征稅使得能源耗費得以降低,到2005年CO2排放下降了2%—3%。發達國家實施碳稅的績效評估顯示,它不僅可以起到減少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的作用,而且在推動節能減排技術開發與應用等方面獲得積極效果。
(二)在政府促進碳減排的各種經濟手段中,碳稅具有一定優勢。
從國際實踐看,政府促進碳減排的手段有直接管制和間接減排兩類,其中間接減排主要是碳稅和碳排放權貿易兩種手段。這兩者都屬于經濟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場機制,為企業減排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可持續的激勵,故廣為采用。當然,不同國家各有側重,大部分歐洲國家傾向于開征碳稅,而美國則熱衷于碳排放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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