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碳排放權的買空賣空交易,我們認為參照期權交易的方法進行
會計核算是合理的,即參照在活躍市場上進行的證券、期貨等交易進行
會計處理。
碳排放權的買空賣空交易,在進行了實際碳排放權的交割后,對購入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不管是自用,還是可能轉讓,因為事實上可能難以區分不同的持有目的);對出售的碳排放權,按無形資產處置進行會計處理。
為了加強相關的內部控制,我們可以建議企業嚴格區分為自用目的而購入的碳排放權和以交易(買空賣空)為目的而取得的碳排放權。如果能夠單獨識別和明確區分為了不同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權,則可以將為了交易目的而取得和持有的碳排放權參照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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