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法律監管改革 構建綠色保險法治體系
(一)構筑法律政策體系。完善保險法相關條款,設立綠色保險相關條款,為綠色保險發展建立綱領性法律規定,明確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修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形成完善的司法體系,規范綠色保險業務操作、行為規范,增強法律強制力、約束力,為綠色保險規范化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時制定綠色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細則,明確投保領域、風險保障范圍,以及費率標準、損失認定、責任歸屬和賠付細則等條款,加強綠色保險相關制度建設,確保綠色保險發展有規可依。
(二)打造監管治理體系。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綠色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建立綠色保險風險防控體系,開展綠色保險標準評估、風險監控,常態化監督檢查綠色保險業務,防范化解綠色保險業務的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出臺綠色保險考核監督及差別化監管辦法,定期對金融機構綠色保險的發展規劃和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業務流程和內控內管、業務增幅和風險控制、績效考核和問責追責等方面內容開展非現場監管,并將非現場監管結果與高管履職評價、機構監管評級、現場檢查等工作掛鉤,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考評未通過的保險機構采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暫停業務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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