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設置的幾種主要方法及差別
總的來說,碳市場的數學表達也是個宏觀經濟模型,它是在生產要素資源的約束下,即在當前存量設備、生產能力、勞動力、總儲蓄、技術與智能等約束下,來爭取創造最大的GDP(國內生產總值,或者經改進表達的GDP)。從方法論上看,由于在宏觀經濟模型中添加了分年度的碳排放目標,所以需要在這種宏觀模型中新加入一個約束條件:所有的碳排放減去碳吸收的量要小于等于碳中和路線圖、時間表所規定的年度碳排放總量,也就是碳配額總量。當然,還可以把其他主要溫室氣體增列為若干約束條件,這樣也就存在若干個配額。在約束條件增加以后,需要使用更多資源才能實現原定的GDP,即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把GDP往下拉。在此基礎上,如果找到了最優資源配置,也就對應出了碳排放配額的影子價格,即在GDP損失最小的情況下實現了年度碳排放的約束值。具體在設計配額的時候,有增量配額法,有全量配額法,也有混合法(也許還有其他方法)。
在增量配額法中,基年的碳排放予以認可,或者說給予免費配額;新增的碳排放必須在配額市場中購買配額;同理,新增的減排(廣義的
CCER)獲得負值配額,可在市場上出售;年度約束條件為正值配額加上負值配額小于等于年度碳排放增量控制目標(亦可為負值)。在全量配額法中,當年的全部碳排放(存量與增量)均須購買碳配額;當年全部碳吸收經核定均獲得負值配額,可出售;年度約束條件為正負配額之和小于等于年度全量碳排放控制目標。約束條件對應的(也是市場供求所平衡出的)是碳配額價格。
考慮到一些行業和企業仍處于轉軌階段,全量配額法壓力過大,那么還有一種過渡辦法,就是存量和增量配額混合的辦法。起始年碳市場約束的形成是靠增量配額。從起始年以后,每年從全部存量中拿出一定比例要求排放機構付費購買配額。如果按照每年多拿出基年排放量的10%付費,那么經過10年以后,也就過渡到全部碳排放都必須購買碳配額的全量配額法。此方法也適用于另一種過渡形式,即一部分行業先進入配額系統,另一部分則較晚納入。
上述三種方法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都是可行的。最佳的辦法和符合實際的辦法應使各方都能夠接受,可能還需要做一些妥協,但總之,應使所有的減排微觀單位都能清楚地看到這一影子價格并據此行動,這種數學關系應該盡可能清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碳價格(理論上的影子價格)與配額價格(管理用的價格)不必然一致,上述三種碳市場配額交易形成的碳配額價格有可能是不一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一個問題:目前國際國內各方關于碳市場的討論有時候說的不是同一種配額,相互之間概念不同,也導致各自形成的價格高低不同。
當然,碳價格存在的差異中可能還包括歷史因素和國別因素,一些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目前還有很多特別粗放的碳排放,相對而言比較容易通過更新換代而被淘汰,其邊際減排成本相對較低。但我們也要看到,在全球控制碳排放再向前走若干年以后,這種成本極低、容易被替換的環節實際上會被更新完,那時各國碳配額價格將有一個全球趨同的趨勢。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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