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市場
在2022年博鰲亞洲
論壇年會的有關討論中,我看到有人提出,將碳市場設計分為
碳排放權市場和
碳補償市場,還有人把碳移除、碳抵消、碳削減、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等說成不同性質的產品,提出須建立不同的市場。事實上,碳市場應該是一個規模盡可能大的統一大市場,這個市場既包括懲罰性功能,也就是要排碳需要先通過碳市場購買排放配額(權);同時也體現鼓勵性功能,即借助市場配額價格的激勵機制把利益轉送給碳減排、碳吸收、
碳匯或者是
碳捕獲、利用與封存(
CCUS)的行動者,其中也涉及各種排放現有設備、工藝路線的技術改造等行動。
從總量上來看,需要購買碳排放配額的資金總量應該等于所有用于激勵碳減排、碳吸收的資金總量。此外,如果征收
碳稅,那么源自碳排放的所有
碳稅收入都應該用于支持碳減排、碳沉降、碳補償,中間不應該被挪用。從市場供求來講,構建統一的市場能防止資金被誤用,也就是說,不能把從排放配額中收到的費用挪作他用,從而導致碳補償的資金還需要從別的地方去籌集。這顯然并不是最優的資源配置安排。同時,統一的市場所形成的
碳配額約束條件也能確保在未來幾十年中由碳中和路線圖、時間表所規定的各年度碳減排總量順利實現。
當然,這當中還存在跨期的問題。當期的資金平衡大家比較容易理解,但如果跨期的話,就需要考慮到一些對碳減排、碳沉降及CCUS等的投資是在未來某個投產年份才能產生碳吸收等回報,因而需要用到碳遠期、
碳期貨的價格,或需要通過凈現值法將未來回報轉換到當期收益來形成對投資的激勵。因此,把碳市場再細分為不同產品的市場,雖然從概念上說未嘗不可,但從實際操作和未來功能發揮來看,不利于最優價格的發現和資源配置的優化,還需要從數學模型及其表達上加深對市場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實際上,碳市場應是一個統一的市場,其所產生的價格也應是一致的價格,并且以資源配置最優化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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