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速發揮綠色保險功能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綠色保險法律體系建設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領域,2018年5月生態環境部審議并原則通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我國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設迎來重大突破,但關于覆蓋漸近性污染和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行業示范條款需要盡快論證制定。其他綠色保險的立法也可參考環責險的立法經驗。
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的民事救濟。在法律中對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制定更為具體、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尤其對于無過錯責任、因果關系、賠償金額的認定等重點問題應做出明確規定。
應加大對重大環境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通過刑事手段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是各國環境保護執法中的趨勢。我國在此問題上也應更加重視,通過刑事法律的運用,增強法律威懾力,為環境風險的治理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二)采取有效的激勵機制
綠色保險產品服務可以為社會帶來增加正外部性的效益,因此,政府應在政策上提供更多的支持,采取有效長久的激勵機制保障綠色保險的發展。一方面,政府部門應當轉變以往的財政補貼模式,將低碳環保直接補貼轉化為保費補貼,對綠色產業的整個產業鏈提供保費補貼,以此擴大保險機制能發揮的作用。另一方面,針對供給綠色保險的機構,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調動保險機構服務綠色發展的積極性。
(三)推進環保技術研發和專業人才培養
環境意外事故通常具有損失程度大、波及范圍廣、定損難度高等特征,如果環境事故發生,往往會涉及到大范圍,長時間的數據采集、損失估計、責任認定等過程。環境風險評估技術一般分為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評估兩方面。比較而言,我國目前在人體健康風險方面的評價方法較為成熟,但是生態風險的評價體系較為滯后,我國現有的評估技術還無法滿足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需要,在這方面急需加強。
(四)加強科技應用,助力產品研發
當前,我國公共環境數據缺乏系統建設,環境數據的搜尋成本很高,對此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跨部門合作,推進公共環境數據庫建設,搭建數據共享
平臺。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收集和管理環境污染、環境損害、
節能減排、污染損害賠償支出等數據,為綠色保險產品的創新研發、費率厘定、承保理賠、風險服務等提供高質量,更全面的數據支持。
(五)提升保險資金對綠色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持能力
保險資金在為綠色項目融資中具有天然優勢,對此監管層面應積極協調推動保險與銀行等其它金融機構的綠色聯動機制,支持引導更多保險資金進入綠色產業。一是支持保險機構通過購買企業債權、股權等方式為綠色企業提供融資。二是鼓勵保險資金投資
綠色債券,對于保險機構投資
綠色債券的利息性收入免征增值稅。三是探索建立中國保險業綠色產業投資基金,促進聚集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到綠色產業的發展。
(六)推進綠色保險產品創新,加大宣傳力度
隨著社會各界對于經濟綠色發展的重視,可以預見未來各行各業對于綠色保險產品的需求會越來越多樣化,因此保險業要積極作為,從供給端發力,增加綠色保險的產品創新,增加產品服務的種類和保障范圍。大力發展巨災保險、新能源行業保險、綠色企業貸款保證保險、
綠色建筑保險等各種綠色保險險種,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和企業綠色發展的需要。另外,要盡快制定出臺綠色保險的項目標準,加強綠色保險宣傳,充分運用各級媒體,包括政府、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等都應加大宣傳力度,使得綠色保險的功能作用為社會各界所熟知,以此來推動綠色保險的參與度與普及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