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三、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出租方法律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議
鑒于融資租賃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和租賃物物權的特殊狀態,應當從國家完善立法、企業自我保護兩個角度完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法律風險防范和權益保護。
(一)頒布《融資租賃法》
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不夠系統,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滯后于實際需要。融資租賃立法涉及
會計、金融、貿易、投資、稅收等多個領域,因此需要一部統一的融資租賃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資租賃法》應對企業設立準入制度、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取回權制度、產品責任、第三人損害責任、回租賃和轉租賃、風險承擔、違約責任、不可解約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產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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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完善的登記制度是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開設專門的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
平臺,可以減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糾紛。應將出租方的所有權優先,形成優先順位規則的例外。
(三)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
承租方違約或破產是出租方的極大風險源,建立融資租賃物取回權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控制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了租賃物取回和租賃物
拍賣,但對出租方的行使條件和限制、具體行使方式未作明確規定,這些都應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四)融資租賃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法律體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時間,目前,出租方必須加強自我保護能力。首先,應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規章制度,培養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業隊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須對融資租賃項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第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謹慎、明確、具體,做好權屬變更和交接手續。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擔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約投保時,有權及時投保以避免巨額損失,保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還可以投保信用保險作為補充。即由保險人在融資租賃承租方信用不良時向出租方賠償損失,從而更加充分地分攤信用風險。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規范管理
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應是一個半官方的機構,成為行業與立法部門、管理部門之間聯系與溝通的橋梁,促進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信息傳遞和交流,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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