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糾紛中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融資租賃糾紛中出租人訴訟請求的制定策略
實踐中,因承租人未依約(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而引發糾紛的概率極大。作為此類案件訴訟程序的啟動者,出租人應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及融資租賃協議制定適宜的訴訟請求,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司法實踐中的經典創新做法為分析基礎,對出租人在融資租賃訴訟中如何制定訴訟請求策略提出建議。
一、《解釋》規范下的訴訟請求類型梳理
(一)請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及逾期利息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二)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
《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根據《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依照《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損失賠償的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據此,出租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和同、收回租賃物后,還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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